法院执行问题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20 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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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4 04:27
第一,*的执行裁定不是必须通知到本人的,如果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只要在案卷中进行相关记录并公告就行了。
第二,工程款大于一切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至于是否贱卖,只要被执行标的是经过拍卖程序的,不存在贱卖的问题。
第三,申诉与损害发生时间没有必然关系,而是与你知道的时间有关联。你知道的2年内,应当进行相关的申诉程序。
第四,本案当中的关键点是,当时房产被强制执行的时候,是否经过合法拍卖程序,如果是经过拍卖程序的,你就不要去申诉了,因为*的程序没有问题。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4 04:28
您好:
根据您描述的事实,尝试根据相关法律回答如下,供参考:
第一: *可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拍卖等。
民事诉讼法 规定:
第二百二十条 【查扣、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应当作出裁定。
第二百二十一条 【查扣程序】人民*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第二百二十三条 【拍、变卖措施】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可以按照规定交有关单位拍卖或者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民诉法 解释:
281.人民*在执行中需要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直接变卖。由人民*直接变卖的,变卖前应就价格问题征求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意见,作价应当公平合理。
对变卖的财产,人民*或其工作人员不得买受。
根据上述规定:
判断你的事情,执行方面是不是有违法的关键就是 执行程序是不是合法。
你描述的不是很清楚。
但是,*的执行裁定,查封,扣押,拍卖等并不是必须找到你,通知你的。
你的房子是不是存在贱卖等问题并不是关键,关键就是*的拍卖措施是不是合法的。
建议你了解上述情况后,在做定论吧。
河南 郑州 曹律师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4 04:28
哈哈,老兄,真有你的!欠人家工程款跑到外省“治病”不闻不问几年……亏你还说得出口!心也太宽了吧?你不想想自己这么做会饿死人、并使别人家破人亡的?!*在这种情况下去强制执行,可能也是对你的赖账行为的一种“奖励”吧!还不赶快去领这个“大奖”也赏赏这种滋味如何呢?!快去吧,*会好好笑着给你一个满意的答复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4 04:29
优先执行。房屋被贱卖。这个本来是可以申诉的。但是04年的事情了,估计挺难,你还是放弃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