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实际,论述《产品质量法》对产品“瑕疵”与“缺陷”的定义、责任构成、责任主体不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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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20 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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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5 00:42
1、瑕疵
定义:产品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或不符合以产品标准、产品说明书和实物样品等方式表示的明示担保条件,但不存在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
责任构成:从性质上来看,瑕疵担保责任是一种合同责任,是由于买卖合同中卖方(销售者)违约造成的,属于违约责任。卖方应当承担三包(修理、更换、退货)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责任主体:瑕疵担保责任由销售者承担。
例子:比如,购买MP4后发现经常无故死机,但不会对人身造成危害,属于瑕疵;该情况下,可以找销售者要求修理、更换和退货。
2、缺陷
定义:产品存在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责任构成:缺陷损害赔偿是一种侵权责任,对生产者实行无过错责任。即,只要存在缺陷、造成了损害事实,并且两者存在因果关系,生产者就要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主体:生产者和销售者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实行连带责任。先行赔付的一方如果没有责任,可以向有责任的一方追偿自己垫付的赔偿金。
例子:消费者购买瓶装啤酒后,由于啤酒瓶质量缺陷发生了爆炸,造成了人身伤害。此时,消费者可以向销售啤酒的商家或者啤酒厂任意一方索赔。如果向销售方索赔,销售方在先行赔偿后,可以找啤酒厂追偿。这个例子中,销售方无过错。
参考资料:本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