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20 1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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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22 13:31
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自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修改如下:一、删去第五条第三项, 二、删去第十二条第五项,本次修订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企业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批准。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
(二)将第十二条中的“设立拍卖企业”修改为“企业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
(三)将第六十条中的“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的”修改为“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的”。
(四)删去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