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20 16:17
共3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31 20:48
交通事故调解书已执行完毕,如果对方所要求你方追回的赔偿有相关凭证的话,那对方是有权起诉的。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是一种行政调解,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当事人选择由*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调解所达成的协议,通说认为是一种民事合同。既然是民事合同,其成立并生效后当然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协议出具的调解书只是调解协议的书面形式。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达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由此可见,*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书虽然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但它作为合同对各方当事人仍具有约束力。 二、交通事故调解的期限 为了促进*交通管理机关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使侵权行为当事人及时受到民事制裁,使蒙受损害的当事人能及时得到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权利人一致请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 (一)调解期限的开始日期。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造*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如果受伤人员自愿放弃伤残评定的,从收到受伤人员书面证明之日起开始;对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造*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从被通知人接到通知的下一日开始计算。规定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下一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期限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以停止业务活动的下班时间为截止时间。 (二)对具备调解开始时间的交通事故,*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当事人请求变更调解时间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并另行约定调解时间。 (三)当事人申请超过法定时限或者对检验、鉴定结论、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处理(不调解)通知书”,说明*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调解的理由和依据,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可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调解过程中放弃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结调解。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31 20:49
被*强制执行算不上是犯罪,但个人征信肯定会受到影响!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31 20:49
没有经历过,个人觉得如果你履行了*的判决,在个人征信上应该没有记载。如果你没有履行*判决,征信黑名单也是*执行的一种方式。是个人,诚信问题算不上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