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公司是广告行业小规模纳税人,关于文化建设费是可以差额征收的,我想咨询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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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20 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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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4 03:21
请注意以下几点:
1.收到的国税局开具的*要注明是广告发布费,
2.2013年8月1日后,营改増已经全面推广,尽量取得国税局的广告发布费*。
3.营改増全面推广后,营改増的地税局*使用虽然有过渡期(各地都不相同),但是怎么都不会超过2014年1月1日,2014年1月1日以后收到的地税广告发布*为废票,不能抵减文化事业建设费,也不能进成本。
请参考下面的文件说明:
根据 财综[2013]8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一、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37号印发,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
三、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计费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专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四、按规定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费额:
应扣缴费额=支付的广告服务含税价款×费率
五、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发生时间和缴纳地点,与缴纳义务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相同。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缴纳义务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六、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与缴纳义务人的*纳税期限相同。
文化事业建设费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应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七、提供应税服务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