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20 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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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4 03:21
可以,根据现行规定,文化事业建设费计费基础可以差额扣除。举例说: A广告公司本月收讫广告服务收入,价税合计100万元,取得广告发布者B开具的价税合计30万元的*专用*,取得C广告公司由税务机关代开的价税合计5万元的*专用*,其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费销售额为65万元(100-30-5)。应缴文化事业费=650000×3%=19500(元)。 提醒注意:(1)C公司提供的无论是由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还是自己开具的*普通*,A都可以在计算计费销售额时,作为减除价款的依据,以65万元为计费销售额,计缴文化事业建设费。(2)如果C提供给A的不是“*专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以外的其他凭证),则A的计费销售额就为70万元(100-30)。(3)如果A是小规模纳税人,只要取得了B和C开具的*普通*,计费销售额仍然为65万元(100-30-5),这与A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没有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