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1 2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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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2-22 00:10
人格权包括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
包括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信用、隐私等权利。法人的人格权包括名称、名誉、荣誉、信用等权利。
1、自然人享有生命健康权禁止非法剥夺自然人的生命、禁止侵害自然人的身体健康。
2、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变更自己的姓名。自然人的笔名、艺名等,与姓名受同等保护。法人享有名称权,有权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3、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保护自己的肖像不受歪曲、侮辱。
4、自然人、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自然人、法人的名誉。
5、自然人、法人享有信用权。禁止用诋毁等方式侵害自然人、法人的信用。
6、自然人享有隐私权。隐私权的范围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
《最高人民*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在审理民事侵权案件中正确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条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条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第四条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五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不予受理。
第六条 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不予受理。
第七条 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人格权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2-22 00:11
人格权包括公开宣传的权利和隐私两种权利
1、公开宣传的权利——拒绝自己的影像或其他类似的代表性物件未经同意或签约就被作为商业用途的权利,类似商标的权利。
2、隐私的权利——拒绝自己身份未经同意就被公开的权利。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隐私权是一种基本人格权利。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
【侵害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9条:
盗用、假冒他人名义,以函、电等方式进行欺骗或者愚弄他人,并使其财产、名誉受到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0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1条:
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名称权、名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而获利的,侵权人除依法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外,其非法所得应当予以收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人格权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2-22 00:11
人格权包括名誉权、荣誉权这些与公民人格尊严密切相关的权利。
人格权这是广大的自然人、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依法所享有的基本的权利。
人格的尊严,人格的平等,在我们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受到空前的重视和保护,人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保护状况如何,这是衡量一个地区、一个部门在法治建设方面一个重要的指标,这也是在科学立法、规范执法、公众司法和全民守法方面进一步加大保护人民权利重要的指南针。
扩展资料:
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相比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主体普遍性
一般人格权的主体,是普遍主体。一般人格权仅自然人享有,法人或其他组织不享有一般人格权,且公民和公民之间之间一律平等。
2、权利内容极具广泛性
对此,学者有精辟的论述。德国学者拉伦茨认为,一般人格权具有概括广泛性。莱普迪则认为一般人格权不仅涉及国家和个人关系,而且也涉及德国《民法典》第823条所包括的具体人格权,在我国,其实本质上应该采取具体人格权意识的表达涵义,即包含具体人格权权益意识的修饰。
3、人格权是人的基本权利
一般人格权相对于具体人格权而言,是基本权利。一般人格权虽然对具体人格权有概括的作用,但它也是一个独立的民事权利,是人身权中的基本权利。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人格权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2-22 00:12
人格权是社会个体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种基础性权利。现代世界各国*均将人格权的保护放在重要位置,《民法》中也有特别人格权或一般人格权的规定。同时,根据各种*国际公约和*法学理论,人格权也是*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社会,尽管人们已经充分认识到确认和保护人格权的重要性,但对其性质仍有争论,即人格权究竟是*、*权利还是民事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