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7 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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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9 08:52
随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日益完善,诸如《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财政部关于在*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不断实践实施。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9 08:53
针对招投标领域存在的围标、恶意低价中标、资料造假等行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提出,依法建立*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采购活动。完善*采购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充分利用工商、税务、金融、检察等其他部门提供的信用信息,加强对*采购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信用管理。财政部《关于引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协同参与多领域及特定领域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工作的函》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要求,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创造条件将相关主体的信用记录作为供应商资格审查、采购代理机构委托、评审专家管理的重要依据。在这一背景之下,各地*纷纷尝试在招投标过程中引入第三方征信机构对投标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调查评价。此外信用报告也是招标人对投标人的经营情况的分析预警,及时进行风险规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