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7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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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7 01:07
据法》第十五条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由于票据丧失的情况较为复杂,如仅就我国《票据法》及其配套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丧失票据后向付款人挂失止付作理解,是不能完全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失票问题的。笔者根据《票据法》和《民法》的一般理论对几种失票情况谈点粗浅认识。 一、未到期票据丧失的挂失止付问题 从理论上讲,此种票据丧失是不可挂失止付的,只有等到该票据到期时方能挂失止付。因为,票据是流通证券,它完全有可能经转让而由善意持票人取得,从而引起票据权利的确认之诉,进而影响失票人票据权利的行使;此外,即使该票据在到期日前未被转让,也有可能因失票人的疏忽或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在该票据到期时不能挂失止付而使票额被恶意持票人冒领。考虑到以上因素,笔者认为,当未到期票据丧失时,失票人可以事先办理挂失止付通知的手续,侯该票据到期时挂失止付通知才能生效,这样,能更有效地保护失票人的票据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