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7 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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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5 03:05
如果宅基地上的房产办理了相关登记,产权明确,并且该宅基地上房产不是被执行人的唯一房产,这个房产是可以执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扩展资料:
案例:李某在山东省东营市东城经营酒店一处,从2003年5月至2004年5月间,李某先后从王某处借款98000元用于其酒店的日常开支并写有借条。
后因李某经营酒店亏损,王某多次索要借款未果,遂一纸诉状将李某诉至山东省广饶县人民*,要求李某返还借款98000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广饶县人民*经过开庭审理后查明,原被告之间系民间借贷纠纷并有欠条为证,借款欠条合法有效。李某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该*遂依法缺席判决。
判令李某偿还王某借款98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判决书生效以后,被执行人李某没有主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王某于2005年10月12日向广饶县人民*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该*执行法官查得李某在本辖区有房产一处且暂无人居住。
由于李某为躲避执行而下落不明,该*执行法官于是在被执行人该处住所招贴公告,如到期被执行人李某仍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则依法强制执行,对该处房屋进行拍卖。
同时,该*执行法官依法定程序对李某该处房屋委托评估机构进行了评估,评估价为116000元。
2005年12月17日,第三人张某以120000元竞买得该处房屋。*于同日制定出裁定书,张某依法到房屋产权部门办理了产权变更手续。至此本案执行完毕。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网:第三人可否取得房屋所有权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5 03:05
根据现行法规,农村在宅基地上自建的房屋不能够上市流通,也就不能够通过*的强制执行来作为抵债处理(但可以对其农村住宅实施查封的强制措施)。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5 03:06
如果宅基地上的房产办理了相关登记,产权明确,并且该宅基地上房产不是被执行人的唯一房产,这个房产是可以执行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5 03:06
根据人民*民事案件执行的相关规定,如果被执行人只有一处房产,只能查封而不能拍卖,二处以上可以查封拍卖一处。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5 03:07
当然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