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其他诉讼参与人相比,当事人特有的诉讼权利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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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17 1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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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03 17:44
就刑事诉讼而言,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当事人共有权利包括:1、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2、控告权;3、申请回避及申请复议;4、参与法庭审理权;5、申诉权;6、申请排除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权利,但是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证据(第56条第2款:“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特有权利:
1、被害人,这里的被害人特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
(1)被害人没有诉权:起诉、变更诉讼、撤诉、上诉权。
(2)请求抗诉权(一审判决)
(3)安全保障权(第62条2款:“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人民*、*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2、自诉人。
(1)提起自诉权。
根据刑诉法第106条规定,近亲属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2)自诉人的证明责任。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所有权利都来源于辩护权。
(2)自诉案件中,被告人特有的两项权利:反诉权、和解权。
(3)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权
4、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民事诉讼中的权利都享有,但是只能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享有。追问选择题A对于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其合法权利的行为有控告权B对于与自己所承担的诉讼义务有关的情况享有知情权C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D申请回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