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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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17 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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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7 18:21
山西省*令
第170号
《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已经2004年1月19日山西省*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 张宝顺
2004年1月19日
第一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试点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报省*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第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吕梁市、忻州市可先从县级统筹起步,逐步向市级统筹过渡。
省属国有重点煤矿和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太原煤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委托省煤炭工业行政部门办理,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由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第五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用人单位初次缴费费率,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根据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按统筹地区行业基准费率确定。营业范围跨行业的按风险相对较高的行业确定;无法确定的,以统筹地区平均缴费率确定。
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一至三年浮动一次缴费费率。
第六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下列项目的支出:
(一)工伤医疗费;
(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三)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
(四)生活护理费;
(五)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
(六)工伤康复费;
(七)丧葬补助金;
(八)供养亲属抚恤金;
(九)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十)劳动能力鉴定费;
(十一)工伤认定调查核实费;
(十二)宣传和科研费;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第七条 工伤保险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的提取比例,应根据统筹地区的产业结构和发生重大事故工伤保险费用占工伤保险总费用的比例确定,一般不超过当年基金征缴总额的20%。储备金滚存结余总额不应超过当年基金应征缴总额的30%。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垫付。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设区的市级*规定。
第八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由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经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50日。
第九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申请的可以不提供);
(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四)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机关或者人民*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机关证明或者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宣告死亡的结论。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经办机构。
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除工亡职工外,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职工工伤证》。《职工工伤证》由工伤职工本人保管,用人单位不得扣留。职工工伤证的样式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一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工伤职工劳动能力的鉴定;
(二)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
(三)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四)工伤复发的确认;
(五)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劳动能力的鉴定。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职工工伤证》;
(二)工伤认定决定;
(三)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的样式由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统一制定。
第十三条 申请劳动能力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没有变化的,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延长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劳动能力鉴定费用标准,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经收治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由所在单位派人陪护或者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标准按月发给陪护费。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经办机构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应当填写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
(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三)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缴费工资证明。
申请因工死亡职工直系亲属的工伤保险待遇,需提供前款第(一)、(三)项规定的材料,以及供养亲属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次月起计发。供养亲属抚恤金从职工工亡的次月起计发。
第十七条 工伤职工需要进行康复性治疗的,由医疗机构提出诊断建议,报经办机构核实。工伤职工需要安装、配置辅助器具或者工伤复发需要治疗的,由医疗机构提出诊断建议,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第十八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照规定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费。
第十九条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工亡的为54个月,被授予*烈士称号的为60个月。
第二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可参照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时间和幅度进行。
第二十一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五级伤残为3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33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五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5年为基数每少1年递减10%。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二十二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七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七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5年为基数每少1年递减10%。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二十三条 由于交通事故等民事伤害造成的工伤,除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外,其他相关赔偿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按照“分项对应、累计相加、总额对比”的计算方法,由经办机构或者用人单位按规定补足差额。经办机构或者用人单位先期垫付的费用,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获得民事伤害赔偿后应当予以偿还。
第二十四条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已参保的用人单位超出规定经营范围致使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保险待遇均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二十五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确定劳动关系。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时限内。
第二十六条 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在实习单位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可以由实习单位和学校按照双方约定,参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已完成工伤认定的,其工伤待遇标准和支付渠道按原规定执行,待遇的调整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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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7 18:21
《促进中部地区崛起规划》争取用10年时间完成
《促进中部地区崛起规划》终于获得*通过,该规划原文将会由国家*印发到各单位,交通部发布《促进中部地区崛起规划》公路水路交通发展规划纲要》,争取用10年左右时间,中部地区致力于形成完善、高效、和谐的现代综合运输体系,建成能力充分、组织协调、运行高效、服务优质、技术先进、安全环保的客货运输系统。
《促进中部地区崛起规划》原文如下:
21世纪第一个五年计划即将结束,面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和新要求,党*、*审时度势,从统筹区域协调发展、促进东中西互动、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充分发挥中部发展潜力、推进中国经济发展和扩大对外开放,推进中国工业化、城镇化、解决三农问题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全局出发,提出加快中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战略决策,这对于中国抓住机遇,扩大开放,保持经济社会快速、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部地区包括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6省,人口占全国的28.1%,农村人口超过全国的30%;人均GDP是全国平均水平的84%,是东部地区平均水平的40%左右。中部地区人口多、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加快中部地区发展、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提高中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是实现中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必然选择。
中部地区地处中国内陆,承东启西,接南连北,是中国生产要素流动的桥梁和纽带,区位十分重要。中部地区以11%的土地生产了全国31%的粮食,是中国重要的粮食生产基地,对确保中国粮食安全具有重要地位;中部地区是中国重要的能源和原材料基地,对支持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加快中部地区发展,不仅是中部地区自身发展的要求,也是支撑全国经济社会全面进步,实现中国区域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事关中国未来实现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的大局。
交通运输是中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是中部地区崛起和区域协调发展的关键。加快中部地区公路水路交通建设,推动中部地区交通运输快速协调发展,是推动中部地区实现新型工业化、带动城镇化、支撑农业产业化的重要条件,对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推进中国东西融合和南北对接十分迫切和重要,有利于加强综合运输体系建设,有利于充分发挥中部地区的区位优势,有利于发挥中部地区能源、原材料等综合资源优势,有利于保障国家的粮食安全,有利于提高中部地区人民的生活水平,有利于区域间的协调发展。
“中部通,则全国通;中部活,则满盘皆活”。中部地区公路水路交通发展关系到全国交通的畅通,关系到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促进中部崛起,交通要先行,当务之急要加快中部地区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促进中部地区崛起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