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2011年的民事诉讼法法第186条第一款第153条第一款三项是如何规定的?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7 09:40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7 22:16
《民事诉讼法》(2007修订)
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第一百八十六条 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