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7 09:28
共4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7 10:01
这个情况,其哥哥不构成犯罪,也不存在不作为故意杀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7 10:02
好律师网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不作为故意杀人只是故意杀人罪当中的一种形式,我国并没有将其单独规定为一个罪名。关于其量刑,刑法并没有单独规定,而是应该和作为故意杀人一样适用故意杀人罪的量刑。
情节严重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故意杀人罪的,情节严重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如:
(1)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
(2)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
(3)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
(4)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等等。
情节较轻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
(2)*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3)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4)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
(5)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但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7 10:02
我认为弟弟的客观行为,可能有构成共同犯罪的嫌疑。因为,其不是被凶手胁迫一同去行凶现场的。虽然说是拉着去的,但这个拉,不能认定是强迫性的拉,主观上不予拒绝,则表明在客观上认同参与,故在客观上助长了凶手蓄意行凶犯罪的动机。并且,全过程中,也未曾出言阻止,在客观上表现反映是站在凶手立场上的,起到了是合伙帮凶的作用。"不作为故意杀人罪",不适用于弟弟这种行为的定性。这是我的一点看法,仅供参考。追问请问需要承担责任么追答若确定构成共同犯罪,肯定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现主要考虑的是其有无法定从轻情节,是否成年,是否在校学生,是否精神类病史。争取从轻处罚。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7 10:03
法律不要求弟弟制止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