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7 09:03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0 08:37
不能。
《*采购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同时规定,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三)未按照规定在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四)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
(五)*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
(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采购合同;
(七)未按照规定公告*采购合同;
(八)未按照规定时间将*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