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7 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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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5 03:18
法律分析:可执行范围:(一)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四)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五)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后,其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补充报告。
第三十四条 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请求查询的,人民*应当准许。申请执行人对查询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应当保密。
第三十五条 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执行*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调查核实。
第三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出境的,应当由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提出书面申请;必要时,执行*可以依职权决定。
第三十七条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