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7 0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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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3 05:40
信赖利益。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尽的义务,而导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依通说,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过错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虽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所谓先合同义务,又称先契约义务或缔约过程中的附随义务,是指自缔约当事人因签订合同而相互接触磋商,至合同有效成立之前,双方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协助、通知、告知、保护、照管、保密、忠实等义务。缔约过失责任的目的就是补偿一方当事人因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而遭受的损失,从而使其利益恢复至合同签订之前的状态,故其损害赔偿的对象为信赖利益,信赖利益并不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即履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