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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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6-24 03:02
法律分析:可拨打12369向当地环保部门进行投诉或,或联系当地城市管理部门或110协商解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条 各级*的环境保护部门是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
各级*、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辆、火车、船舶、航空器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门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不受噪声污染的义务,有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的权利。
直接受到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减轻、排除噪声污染的危害。
第十八条 对排放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厂界排放标准,造成严重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限期治理。
市、县或者市、县以下*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的环境保护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决定。*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环境保护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决定。
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单位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施工场界排放标准。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一)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区域以及疗养区、风景名胜区,未经县级以上*批准,使用大功率的广播喇叭或者广播宣传车的;
(二)采用发出高大声响的方法招徕顾客的;
(三)从室内或者公共区域发出严重干扰他人噪声的;
(四)未按规定安装或者使用特种车辆警报器的;
(五)在禁止机动车、船行驶的地段和时间行驶机动车、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