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9 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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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03 03:56
两者是一样的。
在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第三人有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这可以说是对合同相对性的一种突破。不过要注意我国《合同法》第64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这条不是规范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现在还有争议,但多数学者还是持这种观点),这种是第三人代债权人接受履行的行为,或者说是非真正的第三人利益合同,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三人是否对债务人有完整的债权,以及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给付请求权和违约责任请求权)。不过我也不太懂《合同法》第64条的立法原意是什么,它就是那样存在在哪里,学者们就这样解释。
希望对你有帮助吧,如果说得不对也请网友指正,我也是最近在学合同法才注意这个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