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9 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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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30 02:09
从最广义的范围讲,第三人利益合同就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为给付的合同。
该种合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双方结构,而是一个三方结构,这就意味着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第三人利益合同成立的正当性也因此备受争论。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中第313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强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此规定,第三人享有独立的请求权,可以请求债务人为给付行为,亦可向其主张违约责任。因此可将该合同视为“真正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即比较法与学理上承认的“第三人利益合同”。
第三人利益合同是一个典型的三方结构,包括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三方主体之间构成了三种法律关系,分别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的关系,一般被称为“补偿关系”;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存在“对价关系”;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则存在“第三关系”。
第三人利益合同之成立,不仅需要约定当事人一方向第三人履行,最为重要的是须使得第三人对债务人取得权利,即第三人享有独立的请求权,否则仅是“不真正的第三人利益合同”,甚至仅能被认定为“被指令而为交付”。
这意味着,约定向第三人履行只不过是债权人债务人之间基础合同中有关履行方式的内容或条款,并未突破双方结构下的合同相对性原理。很多学者对我国现行《合同法》第64条规定便倾向于此种解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利他合同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30 03:27
设甲与乙约定,为丙的利益由乙向丙为一定给付,这里便成立了一个第三人利益合同,其中甲为债权人,乙为债务人,丙为第三人 .(注:甲又称受诺人、受约人 , 乙又称作承诺人、立约人,丙又称 作受益人)第三人利益合同可作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第三人利益合同,包括一切双方当事人 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向第三人为给付的合同。至于第三人是否因该合同而取得对合同当事人 的直接请求权,则在所不问。依合同自由原则,广义第三人利益合同,基于当事人自由意志 而设立,当然可以发生作为一般合同应具有的效力,如债权人可请求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等 . 此外,该第三人利益合同还可以成为第三人保有其因此所受领给付的法律依据,使他虽不一 定能请求债务人履行,但在债务人履行后,却可以保有利益,拒绝返还,而不构成不当得利 狭义第三人利益合同则仅指,此中第三人可依该合同而取得对债务人的直接请求权的合 同,即直接发生第三人享有独立债权效力的合同。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30 05:02
只能说楼上的很全面~~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