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8 2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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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31 09:2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的通知》(财税[2009]9号):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征收率*的通知》 (财税(2014)57号):
自2014年7月1日起
二、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石矿企业销售石灰石*税率应该是17%,但可选择按简易办法3%的征收率计算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