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8 23:05
共4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8 10:50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不予保护。红军出具借条距今已六七十年有余,远超过追诉时效20年,通过法律途径追回债务的可能基本为零。“红色借条”在几十年后大多失去了法律的效力。此外,中国现在的很多法律都是解放后才制定的,包括合同法也是1999年才出台的,从法律角度来说,无法对借据的权益进行保障。
几十年的时间,债主保存一份纸质的借条实属不易。而*时期借债事件的当事人、见证者,这些当事人有些已经与世长辞,有些年事已高,难以清晰地调出当年的记忆。此外,由于当时严峻的*形势,向*党借出物资于金钱有极大地风险,部分债主只好将借据深藏或销毁掉。在以往的*文物保护工作中,极少关注这些民主*时期中国*支持者们的工作,以至于大量相关文物史料缺乏考证依据。
除以上两点之外,相关*的缺失也是导致“红色借条”难以清偿的重要原因。在梁启超出示游击队借条后,当地民政局就表示,目前没有相关*,兑现存在困难。一是因为当时正是抗日战争时期,所谓胜利就是抗日战争胜利,而当时是**,并非现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所以现在拿来兑现从主体上说就不对。其次,并没有针对这类借条如何处理的相关*和规定,就没有办法为其兑现。同样,在处理“红色借条”的问题上,各地*均没有太多的经验可循。因此,建议其将借条捐给文物部门,并由*给予一定的奖励,是目前处理相关问题的常见方法。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8 10:51
我认为应该是效力代定。 \r\n1、如果借款人承认是借楼主的借条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债主是楼主,则有效! \r\n2、如果借款人不承认是借楼主的借条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债主是楼主,则无效! \r\n至于说根据合同法第61、62条规定,合同内容可以根据交易习惯补充确定。根据自然人借贷习惯,债主持有借条,除非有相反证据,则谁持有借条,谁就是债权人。这点楼上说的是乎不妥!根据交易习惯借条应该是要写上债主姓名的。对于借条在楼主手里,借款人可以以他信手涂鸦写的,后来纸条随手扔了,不知道怎么落入楼主手中来解释。追问抗战时期的借条,借款人,被借人都去世了,有借条怎么兑换。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8 10:51
借条不会因为时间长短而失去效力,但是要注意若要就此借条起诉,需要面临被告主张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风险。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8 10:52
这种借条已经具备了借条的所有要件,是合法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