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的第二条适应什么大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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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2 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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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30 23:58
第二条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该条适应的大前提是“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这种“不符”在实践中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第一,夫妻共同所有不动产(主要是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情形;
第二,借名购买不动产,将不动产物权登记在被借名人名下(主要是房屋)情形;
第三,作为遗产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在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外的人名下情形;
第四,不动产共有人未按约定分割并登记不动产份额情形;
第五,人民*生效裁判文书确认的不动产物权权利人与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的权利人不一致的;第六,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书确认的不动产物权权利人与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的权利人不一致的等。
除此之外,该条的适用,至少应排除善意第三人善意取得不动产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