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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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6-27 10:2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树立公司整体形象,加强和规范企业管理行为,造就和培养一支纪律严明、素质过硬的员工队伍,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凡公司从业人员的管理事项,除法规及公司其它规章制度另有规定外,均应遵守制度。 第二章 聘 用 第三条 聘用是公司根据生产、经营以及对相关专业人员的需用,而对外进行一种招聘的用工行为。 第四条 公司聘用人员应按聘用程序审核、审查核定,合格后才可聘用。 第五条 公司聘用人员,应办理求职登记手续,并交齐如下资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学历证明和职称证明; 3、二寸免冠照片2张。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聘用: 1、*审查不合格者; 2、受*机关管制或在案被通缉者; 3、身份不清或无身份证明者; 4、未到法定工作年龄者(十六周岁); 5、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其他有重疾无法恢复健康者; 6、公司认为不宜聘用人员者。 第七条 公司聘用人员应先经试用六个月(特聘人员除外),期满经考核合格方可正式聘用并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章 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员工的权利: 1、 享受法律赋予的公民权利; 2、 享受公司规定的工资、福利等待遇的权利; 3、 享受对公司发展提合理化建议和对公司各级管理人员提意见的 权利; 4、 参加公司组织的活动和了解公司公布的信息权利; 5、 对违法违纪的人或事进行制止和举报的权利; 第九条 员工的义务: 1、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2、 充分发挥各自的聪明才智、尽心尽责地完成自己所承担的工作, 为公司的发展贡献力量; 3、自觉地维护公司的形象、信誉和利益。遵守职业道德、爱岗敬 业、忠诚企业形成相互尊重、互勉共进的良好氛围与企业同发展共命运; 4、自觉遵守保密规定,不准泄露公司的机密和公司的信息; 5、发现事故隐患和发生意外情况,应立即报告公司有关部门,及 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有效防止; 6、 以公司利益为重,办任何事情,都要牢记节约,杜绝浪费; 7、 员工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相互帮助、相互配合、求同 存异、顾全大局,正确处理好集体与个人的关系。 第四章 请 假 第十条 公 假: 1、*有关部门要求参加的会议; 2、须应到*有关部门急需办理的事情; 第十一条 事假、病假: 1、员工因事请假,须事前向所在班组车间(部门)办理书面请假手续, 二天以下(含二天)由班组长签名,车间(部门)批准;三天以上(含 三天)由主管部门领导批准,报综合办公室备案。上班后应主动消假。 事假一天扣除本人一天工资,事假十五天以上(含十五天),企业负责 介缴的社保费由本人自理。事假期间,不得搞第二职业和损害公司的 利益活动,一经发现均作旷工处理。 2、员工因病不能上班,应及时通知公司,二天以下(含二天)由班组长签名,车间(部门)核准;三天以上(含三天)由主管部门领导核准,报综合办公室备案。上班后应出示医院证明,补办病假手续,按权限审批进行消假。一个月内病假一到五天的(含五天)发给合同日工资的80%;六到十天的(含十天)发给合同日工资的70%;十一天以上的发给合同日工资的65%;连续病假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发给合同工资60%;连续病假超过三个月以上,依据《劳动法》和按劳动合同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办理。员工病假期间,必须在家疗养休息,不得搞第二职业和损害公司的利益活动,一经发现,均作旷工处理。 第十二条 工 伤 假: 因公致伤、致残者,凭医院证明消假。员工工伤,须经所在班组、车间(部门)证明,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调查核实,方可作工伤处理,并逐级填写工伤事故报告单及证明,工伤以一次性痊愈为止,工伤期间发给本人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工资。工伤疗养期间,不得从事第二职业,一经发现取消工伤待遇。 第五章 劳动纪律 第十三条 公司执行每周四十小时工作制,日工作时间为八小时。 第十四条 公司员工必须遵守公司规定的作息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第十五条 公司实行考勤制度,其考勤办法: 1、上班前员工本人须在门卫考勤机内刷卡考勤,如因故忘记考勤,必须及时向考勤人员说明情况,否则作为迟到一次记录; 2、员工必须本人考勤,不得叫别人*勤,如有发现类似情况对舞弊行为者两人均扣除一天工资; 3、考勤人员必须严格把关,不得徇私舞弊,如有发现扣除当天工资; 4、中途离厂,须凭中途离厂准假单,到考勤人员处刷卡后离厂, 并注明事因,否则作早退缺勤处理; 5、员工如遇迟到或早退必须补办和办理请假手续。迟到或早退每 次不足二小时的按二小时计算,超过二小时不足四小时的按四小时 计算,当月累计后作缺勤处理。 第十六条 员工无故缺勤作旷工处理。当月旷工在二天以内按工资200%扣除,超过二天按300%扣除。 第十七条 厂区内严禁吸游烟和随地大小便。 第十八条 上班时间不得干私活,不得吃零食,工作和午餐时间不准喝酒(业 务接待除外)。 第十九条 工作时间不得看与工作业务无关的书籍等。 第二十条 工作时间不准擅自离开生产区域,不准串岗、脱岗、打磕睡、睡觉。 第二十一条 上班时间佩带胸卡,有规定的部门必须穿工作服或其他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和工艺操作规程。 第二十三条 公司员工必须无条件服从所属部门、班组负责人在其职权范围内的工作调动和管理,不服从调动分配和管理的,分管部门主要领导有权通知其待岗或下岗处理。 第六章 文明生产、安全保卫 第二十四条 按公司生产现场管理考评细则要求,搞好文明生产。做到工后场地清,地面无烟蒂、杂物,保持厂区、车间和生产班组现场,道路通道畅通无阻,搞好包干区环境卫生和绿化。 第二十五条 爱护公司财物,不准任意将公司的财物拿为己有或私吃公司产品、严禁偷盗、有意损坏和浪费公司财物。 第二十六条 员工之间要团结友爱、互相尊重、互相帮助、文明礼貌。 第二十七条 自觉维护公司的整体形象和信誉,上班和工作时间、不准穿拖鞋、不准赤脚、赤膊或穿着不整齐等不良行为。 第二十八条 严格遵守劳动纪律、遵守职业道德。 第二十九条 严禁惹事生非,无理取闹,起哄,散布谣言、消极怠工,扰乱正 常生产工作秩序,严禁在厂区内*、斗殴等违纪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 厂区内严禁骑自行车、助动车、摩托车,进出厂门应下车推行。 第三十一条 公司员工应自觉遵守门卫管理制度,携带各类物资、产品出厂时主动出具产品出厂证,不准带小孩进入公司生产(工作)场地。 第三十二条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第三十三条 入厂新工人及变换工种的人员,均应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后上岗,专业岗位或特殊工种应经专业培训和考试合格,凭证上岗。 第三十四条 认真执行消防管理细则,不得私自动用各种消防设施和器材、器具,禁烟区内严禁携带火种入内。 第三十五条 安全用电,非电工人员不准乱接、拆装电器,严禁使用非生产(工作)性电炉。 第三十六条 保安人员有权在厂区范围内进行检查,发生治安案件,及时进行报告和查破,有关人员都应积极协助,对外来人员未经公司综合办公室同意批准不得擅自留宿。 第七章 奖 励 第三十七条 对于有下列表现和情形之一者予以奖励: 1、在改革、改进生产工艺,改善劳动条件提高产品质量等方面有技术革新或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成效显著者; 2、在节能降耗、节约原辅物料有具体成效者; 3、保护公司财产、防止或者抢救事故有功,使员工人身安全和公司利益免受更大损失者; 4、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 维护社会治安中见义勇为,有显著功绩者; 5、维护公司信誉,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者; 6、对在生产现场管理工作中,经考核评定表现突出成绩显著者; 7、模范执行公司规章制度,关心企业,勇挑重担,出色完成本职工作者。 第八章 处 罚 第三十八条 对于违反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5—100元经济处罚: 1、厂区内吸游烟、随地大小便、骑自行车、助动车、摩托车、带小孩进入工作(生产)场所,禁烟区内携带火种入内者; 2、上班不佩带胸卡、工作时间干私活、吃零食、看工作无关的书籍者; 3、上班和工作时间穿拖鞋、赤脚、赤膊者; 4、工作时间擅自离岗、脱岗、打磕睡、睡觉或不按规定要求穿戴工作服和劳动防护用品; 5、因责任性不强造成的长明灯、长流水、永动扇、下班后未关 库门者; 6、私吃成品、半成品,破坏绿化,非生产性使用电炉者。 第三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可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1、不服从正常的管理,殴打或侮辱管理人员者,或在工作期间发生 斗殴、吵骂者; 2、故意损坏机器、工具、原材料、产品或公司内其他物品者; 3、故意泄露公司工艺、技术、业务上的秘密,使公司利益受损者; 4、利用取权营私舞弊,在承办业务与事业中,向客户索取、收受回扣等影响公司生产或信誉,致使公司蒙受损失者; 5、因工作疏忽,管理监督不力,造成产品质量或设备,安全等重大事故者; 6、借病、事假往他处工作者; 7、非法煽动罢工、怠工,影响生产秩序者; 8、窃取公司知识产权或侵占、盗窃公司财物者; 9、连续旷工达三日或一年内旷工累计达十五日者; 10、上班酗酒、聚赌或伤风败俗者; 11、非法携带或拥有危险品或违禁品(如*支、弹药、刀械、*等)进入公司者; 12、触犯法律被司法机关处理者。 第九章 其 它 第四十条 公司员工违反本制度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并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遗失、损失公司物品者,必须照价赔偿。 第四十二条 各职能部门和班组管理范围与工作职责另附。 第四十三条 各工种安全与工艺操作规程另附。 第四十四条 未尽事宜,另作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管理制度已经公司董事会一致通过后生效并从 年 月 日起实施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管理条例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