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一方生活困难的可否请求另一方给予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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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21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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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3 16:04
包某(女)与郑强盛(男)因性格不合自愿离婚后,包某以身体有病,生活困难为由,向*起诉,要求郑强盛补助500元。郑强盛则辩称:我与包某离婚多年,没有义务再抚养包某,何况我已再婚,并有小孩,经济收入不多,家庭生活也有一定困难。
问题:*会支持包某吗?
答: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这是关于离婚时经济帮助规定,但这种帮助是有条件的:
(1)这种帮助限于离婚时达成协议。
(2)受助一方须生活确有困难,这主要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难以维持基本生活。
(3)提供帮助的一方应有负担能力。
(4)受助方没有再婚,如再婚,其再婚配偶应依法承担抚养义务。
离婚后一方对他方经济帮助的“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在实践中,这种帮助除了考虑帮助方的经济条件外,看重考虑受助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受助方年龄较低且有劳动能力,只是存在暂时性困难的多采用一次性支付帮助费用的办法;受助方若年老体弱,失去劳动能力而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往往主要作较为长期的妥善安排。在执行经济帮助期间受助方再婚的,帮助方可停止给付;原定帮助计划执行完毕后,受助方要求继续得到对方帮助的,一般不予支持。
在本案中,夫妻双方已离婚很久,不符合夫妻离婚时经济帮助的条件,因此,*不会判决其提供帮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