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21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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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4 00:08
你们的房产属于善意取得。贵阳中院2006年5月24日做出赔偿决定书和2007年8月9日做出民事裁定书都不符合法律程序。 因为赔偿决定书要退还的原房产已经是你们的合法财产,因此中院在做出赔偿决定书之前应将你们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便法庭审理时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民事裁定书中你们既不是被告也不是第三人,凭什么查封你们的合法房产啊? 建议你们到上一级*申请复议,同时请求*抗诉,还建议你们去市*委和市*反应问题。 千万不要轻易搬离原房啊。国家赔偿可不是容易得到的。清镇*有错只能由它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