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21 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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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9 19:50
法律分析:全面深化*改革还明确提出,根据人民*的性质特点,建立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人民*管理制度和保障机制。按照职位类别和职务序列,对人民*实行分类管理。适应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要求,建立健全人民*招录培养机制。贯彻落实人民*生活待遇“高于地方、略低于军队”的原则,建立符合人民*职业特点的工资待遇保障体系。完善人民*抚恤优待制度,建立健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职业风险保障制度。依法维护人民*执法权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 第二十六条 担任人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岁的公民;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
(三)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四)身体健康;
(五)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六)自愿从事人民*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