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19 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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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05 17:49
从各地*的审判情况来看,关于诉讼主体的确定,实践做法不一,有的把租赁的企业列为诉讼主体,有的将承租、出租双方并列为诉讼主体,有的将出租方列为诉讼主体,还有的将承租人列为诉讼主体,有不同的排列组合。
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观点:
(1)责任连带说。将承租出租双方并列为诉讼主体的认为,承租人对外所从事的各种经营活动的首要基础是其租赁的财产,这也是承租人是否具有对外民事行为能力的标志,同时在租赁经营中,按承租、出租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出租人有权实施监督行为,当承租人对外所欠债务时,出租人自然应负连带责任。
(2)行为责任一致说。即将承租人作为诉讼主体的认为,实行租赁经营的企业,承租人多在企业的决策机关中充当管理角色,这使租赁企业完全处于承租人任意支配的地位,对外发生的各种民事法律行为,虽然是以企业的名义,但实际都是承租人的意志体现。据此,承租人理应是诉讼的主体。
(3)性质归结说。即将租赁企业作为诉讼主体、承租方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认为,企业实行租赁经营,其性质和法人的地位并未改变,承租人只是因租赁对企业享有经营权,它所对外从事的各种民事行为只能以企业的名义进行,所以以企业名义对外实施的各种行为无疑应由租赁企业承担,该企业应作为诉讼主体,将承租人列为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各地*采纳第三种学说的较多。
合同期满后的代位诉讼问题
从我们审理的案件来看,租赁企业的承租人和出租人约定,租赁期间发生的债权和债务归承租人。出租人在租赁合同履行期间,对于企业债权的主张不发生障碍。但是,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退出租赁合同,企业的印章也已经交回。承租人无法主张其承租企业期间的债权,承租人处在一个非常尴尬的场面。当企业不提出主张时,承租人则束手无策。因此,有必要引入《公司法》或《合同法》的派生诉讼制度或代位诉讼制度。
股东派生诉讼,指的是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而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形态。其原因在于现代股份有限公司于两权分离的原则下,公司的经营大权多由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把持,而股东,尤其是少数股东,对于公司经营的监督制约能力愈来愈弱,因而常有董事滥用权力,以及大股东欺压小股东等情事发生。由此英国判例便首创了股东派生诉讼这一诉讼形态,以维护公司及众股东尤其是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司董事的监督与制约。
承租人的派生诉讼制度的确立,也应具备一定的条件:一是,租赁合同中约定了租赁期间的债权归承租人所有;二是,企业拒绝诉讼或怠于诉讼。在具备上述两个条件的情况下,承租人就有权提起诉讼,主张在租赁合同履行期间的债权。承租人主张该债权归自己而不是归企业,在法律利益的归属上属于承租人,这一点和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