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7 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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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5 09:22
第六条 居间人的权利:
1、根据居间合同的规定,为期货公司提供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机会或中介服务。
2、居间人因从事居间活动付出的劳务,有按合同约定向公司获取酬金的权利。
第七条 居间人的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
2、参照执行《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3、遵守期货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
4、遵守居间服务准则:
忠实准则: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忠实履行自己的中介义务,积极促进投资者与期货公司期货经纪合同,不得阻饶妨碍投资者与期货公司的签约活动,不得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告之义务:如实向投资者告知有关签订合同事项,特别要向投资者阐述从事期货交易存在的风险,如提供《风险揭示说明书》等,不得故意隐瞒投资期货的风险或故意扩大投资期货的利益,不得做不实、误导的广告与宣传,更不允许进行欺诈活动。
不作为准则:不得为《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介绍、提供签订《期货经纪合同》的机会。
禁止越权代理:居间人仅作为提供“报告订立合同的信息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中介服务”;无权代理签订《期货经纪合同》;无权代签交易月帐单,无权代理客户委托下达交易指令,无权代理客户委托调拨资金。
保密准则:居间人应按约定为期货公司保守商业机密,为投资者保守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不得泄露。
实名原则:在从事期货居间活动时,居间人不得隐瞒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