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婚罪的一个真实案例分析。16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9-28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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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2 20:35
问一:刑事上甲构成重婚吗?
甲的行为如果仅仅按照你的说法,不构成重婚。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这里的结婚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登记结婚,第二种是公开以夫妻名义生活。
由于我国已经没有事实婚姻的说法,所以只要甲乙同居的行为没有上述两点的特征,就不能算结婚。既然没有结婚甲乙的行为只是非婚同居。非婚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所以甲和丙结婚是合法的。甲不需承担任何的刑事责任。
至于甲乙是否有子女,与是否结婚无关。
问二:民事上乙可以主张什么权利,二者向乙母借款10W用于购置房屋,如今,乙母说钱给女儿,乙是仅可以对甲主张债权,还是对可以分割房子的产权?
乙可以以女儿的名义向甲主张抚养权,因为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一样享有同等的权利。
乙母说钱给女儿实际上就是将债权转移给女儿,那么女儿享有债权。由于债务是双方借的,原则上平均分配债务,甲乙各承担5万元的债务。由于乙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所以她的5万元债权债务抵消。她还享有对甲的5万元债权。所以是可以向甲主张5万元债权的。
至于房产,由于是双方共同借款购置的,看登记,如果登记是甲的。那么归甲所有,但是甲必须向乙补偿5万元损失。加上债务,甲一共需要向乙支付10万元。
如果登记是乙所有,那么乙继续享有所有权。但是应当补偿甲5万元。加上债务,不需要支付任何金钱。
3、但我一个学法律的朋友说可以构成事实重婚?因为他结婚后还和乙以夫妻名义生活。?
他说的事实重婚就是我上面说的两点之一,也就是以夫妻名义公开共同生活。
虽然婚姻法和民法上不承认事实婚姻,但是刑法为了保护夫妻关系的和谐,并且该行为有社会危害性,出于打击犯罪考虑。是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的。
补充:法律规定的重婚罪自诉转公诉,必须是被害人无法取证,而告诉*机关,如果被害人不告诉的。则不告不理。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2 20:35
第一、因甲结婚后继续与乙以夫妻名义同居,故甲的行为构成重婚罪。理由是:就1994年2月1日以后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是否构成重婚罪的问题,四川省高级人民*曾经向最高人民*进行了请示。最高人民*经研究后作出了如下答复:“四川省高级人民*:你院川高法〔1994〕135号《〈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前后发生的事实上的重婚关系是否按重婚罪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22日*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第二、因甲与乙没有夫妻关系,所以如果甲所说的房屋确实属于甲与乙共同购置的,则应当按照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2 20:36
虽然我只是一个小学生,但我对这个案件很感兴趣。希望我的回答有所帮助。
刑事上甲不构成重婚罪,因为甲和乙并没有结婚所以甲应该不会构成重婚罪。
对不起我只能回答到这里了。那2W元应该归乙所有。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2 20:37
不怎么清楚
但是 我觉得甲和已同居达2年以上 隐瞒其结婚 保持同居
可以要回10w的购屋款 还可以追要孩子的抚养费 以前已方精神损失费
可以对甲提起行事诉讼 具体去咨询以下律师事物所吧
他们会帮你解答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2 20:37
1甲和乙的婚姻是近亲结婚,婚姻无效. 甲不构成重婚罪.
2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如果可以证明乙母只是10万元钱给女儿,则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这里必须有赠与合同.
房屋在甲手中么?为什么药向其追讨?
直接起诉*认定婚姻无效,请求判甲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