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6 22:00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1 16:44
法律分析:1 、基础条件: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且有履行顺序
不安抗辩权发生的基础是在双务合同中,双方互负债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后履行一方存在有不能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先履行一方享有不安抗辩权。但是,如果在单务合同中,不会发生先后履行的问题,也就不存在不安抗辩权的问题。
2 、实质条件:须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有证据证明对方有不能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合同有效成立后,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且这些情形在双方订立合同时不能为双方所获知,致使其不能保证合同的履行,存在现实的危险,则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当然,如果系因一方隐瞒上述情况导致先履行一方当事人不知情,则可能构成《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所规定的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不构成适用不安抗辩权的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