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9-26 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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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2 12:56
进场费(也叫进店费)是商场和超市利用其在市场交易中的相对优势地位,向供货商收取的一种费用。
各个超市(含大卖场)向供货商收取的进场费,有合同内和合同外两种。合同内收费主要为上架费、月返费、广告费、促销费、年节费、毛利补差等,通过合同形式表现出来。而合同外收费往往由合同内的收费项目“衍生”出来,如所谓的条码费、端头费,促销活动中的条幅、花篮、空飘、地贴、墙贴、灯箱、DM特别广告、人员管理等费用。
这些名目繁多的进场费中,一类是相对合理的收费,如新品上架费、促销费、返利等,因为这部分商品占据了超市的货架资源和人力资源,供货商必须支付相应的价格。“猫腻”主要出在另一类不合理收费上,且这类收费占了进场费的“大头”,如店庆费、补损费等。还有的收费是假借各种名义收取,甚至采取账外暗中的方式收取。
社会各界对超市以各种名目收取的进场费反应强烈,现国家已通过立法禁止以各种形式收取进场费。 继国家税务局承认“进场费”的合法身份后,饱受争议的“进场费”又得到商务部的肯定。记者日前获悉,商务部拟订的《零售商与供应商进货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开始征求零售企业意见,“进场费”在其间获得合法身份,但严格*零售企业乱收费、拖欠货款的行为。
《办法》征求意见稿共有38条,对于争议已久的“进场费”、账期、定价权、商品质量责任等敏感问题作了详细规定。其中第二十三条明确说明:“零售商应当将所收取的促销服务费登记入账,并按照规定纳税。”参与《办法》内部讨论会的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黄国雄向记者介绍,这意味着“进场费”的合法身份已经受到肯定。
黄国雄表示,《办法》(征求意见稿)还会修改,如具体的结账期等可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但《办法》出台的目的是*零售商对供应商摊派费用、拖欠货款的不合理行为。因此,指导性原则将不会改变。黄国雄同时认为,由于多数供应商在零售商面前处于弱势地位,对供应商多些“保护”是正常现象,这将推动极不平衡的买卖双方关系,再一次走向平衡。据悉,《办法》将于今年年底前正式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