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平台为什么不能做类资产证券化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7 00:11
我来回答
共2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1 04:43
当前,P2P平台“类资产证券化”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小贷公司将资产打包成一个资产包,将其交给第三方金融服务平台进行相关交易所进行登记托管,再由担保机构、保理公司等进行摘牌,再以低折扣转让给P2P平台,P2P平台发布标的进行融资,到期后由小贷公司进行回购。第二种是小贷公司将资产进行打包,但进行转让时只转让其中的资产收益权,然后进行回购。简单来说,P2P类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流程是,P2P平台或者小贷公司将较长期的债权进行证券化转让给投资人,最终投资人获得了收益,而平台或小贷公司则获得了资金。
标准的资产证券化的简要程序主要有如下几步:一、发起人把可产生现金流的资产进行剥离,合成一个资产池。二、 SPV(特殊目的实体)接收资产池,对资产池的现金流进行重新安排,装入不同期限、利率、优先级的证券中,从而对资产进行分层,发行不同等级的证券,供消费者选购。三、SPV委托承销商以公开或者私募的方式发行证券。四、证券发行成功后,由专业的贷款服务机构来负责资产池存续期间的管理与结算。
我国的SPV一般是由信托公司来担任,而P2P类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并没有一个真正的SPV,而是由P2P网贷平台的母公司或者平台本身充当了类SPV的职责,对这些小贷资产进行打包,并通过在各地的金融交易所登记挂牌,进行增信,最后由有关联的公司(如第三方保理公司)摘牌买回资产,将资产或者收益权转让给平台进行发售。在这整个过程的主体中,除了初始债务人和最终债权人,其他各个主体基本上都是与平台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的,因而中间的操作过程便很容易出现平台变相直接操作的现象,资产证券化过程的增信也难以实现。
而在P2P网贷平台类资产证券化的资产权属关系中,投资者仍然和发起人有债务关系,最后需通过小贷公司的资产回购来获得本息收入,资产只是暂时抵押给了投资人,并且由小贷公司、小贷公司的股东、担保公司,乃至P2P平台的风险准备金来承诺兜底。因而,P2P平台的资产并未能实现“真实销售”和“破产隔离”这两个资产证券化的核心特征。
另外,《暂行办法》明确网贷机构的地位是信息中介机构而不是信用中介,不允许网贷机构吸收存款,防止网贷机构设立资金池进行非法集资,而P2P的类资产证券化确实与这一条基本条规相违背的,为了更好的执行《暂行办法》,禁止P2P类资产证券化是短期内的必然之举。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1 04:43
监管规定不行!原因还是风险及p2p平台的撮合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