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7 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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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1 14:53
*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当前除*外,税收证词尚未统一规定其他凭证的种类和要式,主要是遵循财务会计制度。按来源分为两类:(一)自制凭证,是纳税人内部自制的凭证,如记账凭证,收料单、领料单、入库单、出库单、提货单、员工借款单、工资发放明细表、折旧计算表等原始凭证。(二)外来凭证,是来源于纳税人外部的凭证。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为合法有效凭证:2、支付的行政事业性首付或者*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正机构的确认证明;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1 14:54
你这个问题问的有点怪啊。。。其实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说,收付款应该是以实际发生业务为依据,不存在说你有了某一个凭据,这个收款就一定是合法的,主要在于是否真有的相应的业务,也就是实质重于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