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7 00:07
共3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1 00:25
会被要求退回公租房。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公租房中的住宅资产租赁合同到期后,根据*可以续租的,地方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按相关工作程序将公租房资产继续出租给保障对象;
保障对象不再续租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地方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及时收回公租房资产。保障对象在租赁合同到期后拒不腾退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依法依规采取措施,要求保障对象腾退公租房。
接受捐赠的公租房资产,应纳入公租房体系统一管理和使用。捐赠人对捐赠房产有指定要求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指定要求管理使用。
扩展资料:
公租房交付使用后,地方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根据会计账簿及项目交付使用验收单等资料建立公租房资产卡片。
公租房因合并、分立、改扩建,资产名称、账面价值、套数、建筑面积、占地面积等发生变更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及时变更资产卡片相应的信息。
公租房资产因使用人发生变更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根据租赁合同、领交房手续等凭证及时更新资产卡片相应的信息。
参考资料来源:安福县*网-《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1 00:26
应该被清退,买了住房就应该清退掉。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1 00:26
应该被清退,买了住房就应该清退掉。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支持,社会各种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居住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包括一些退休老人及残疾人。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
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要求腾退公共租赁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