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7 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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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0 22:19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强制执行前应当向当事人发出书面催告,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发出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 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 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法定依据;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四)申请强制执行的标的;
(五)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
(六)行政负责人签名及行政机关的印章和日期。
第五十八条 人民*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受理。但是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不予受理。
第五十九条 人民*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人民*应当在五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第六十条 人民*发现有下列明显违法情形的,可以听取被执行人的意见,对作出行政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进行审查:
(一)缺乏实施依据的;
(二)缺乏法律依据的;
(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人民*经审查,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并将理由告知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对人民*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诉,上一级人民*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第六十一条 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立即执行。经人民*院长批准,人民*可以在作出执行裁定之日起五日内予以执行。
第六十二条 人民*对行政机关申请的金钱给付义务裁定执行的案件,由人民*予以执行。
人民*对行政机关申请的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裁定执行的案件,由行政机关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其他组织代履行。必要时,人民*可以派员到场监督。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强制执行,不缴纳申请费。
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人民*以划拨、拍卖方式强制执行的,可以在划拨、拍卖后将执行费用扣除。
划拨存款应当划入财政专用账户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账户,不得划入人民*或者行政机关的基本账户或者其他账户。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0 22:19
第五章 申请人民*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