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转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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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6 2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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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19 09:53
A转包。
1、分包:指总包单位自行完成建设项目的主要部分,其非主要的部分或专业性较强的工程,如工艺设备安装,结构吊装工程或专业化施工部分的工程,分包给施工条件符合该工程技术要求的建筑安装单位。
另外,非法分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颁布施行)】,是指下列行为: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2、转包: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他人承包的行为。
分包与转包的区别
1、共同点:分包和转包单位都不直接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而直接与总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
2、不同点:分包工程的总承包人参与施工并自行完成建设项目的一部分,而转包工程的总承包人不参与施工。
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取消“转包”规定的具体依据
1、《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建施(1992)第189号)第十六条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倒手转包建设工程项目。前款所称倒手转包,是指将建设项目转包给其他单位承包,只收取管理费,不派项目管理班子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不承担技术经济责任的行为。
2、《建筑法》(1998年颁布施行)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合同法》(1999年颁布施行)》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颁布施行)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