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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留印鉴的管理办法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6 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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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9 08:3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会计工作管理,规范存款人预留银行印鉴的管理和使用,切实防范风险,保障银行和客户的资金安全,根据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总行制定的《中国**银行会计基本业务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留印鉴,是指存款人在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留存的、凭以办理款项支付结算的权利证明,也是开户银行办理收付结算的审核依据。
第三条 系统内往来资金划拨、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调拨等业务预留印鉴的管理以及外币账户预留印鉴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使用电脑验印系统的分支行,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报备省行(财务会计处)。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各级营业机构及各级管理行。
第二章 预留印鉴的基本规定
第六条 存款人为单位的,其预留银行印鉴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存款人为个人的,其预留签章为该个人的签名或盖章。
第七条 存款人在银行预留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与其申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名称、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存款人名称应保持一致,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名称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批文中注明的名称,其预留银行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是存款人与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中约定的出资人名称。
(二)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依法可使用简称的,账户名称应与其保持一致,并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上明确简称的约定。
(三)没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其预留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应是“个体户”字样加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者的签字或盖章。
第八条 个人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的,与其个人结算账户名称和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中的名称应保持一致。
第九条 系统内往来资金调拨,预留印鉴为该机构的行政公章或业务公章加其负责人或业务主管签章。系统内有价单证和重要凭证调拨,预留印鉴为该机构的行政公章或业务公章加其负责人或业务主管签章以及管库员签章。
第十条 预留印鉴卡片一式三份,一份交客户留存,一份与开户资料一并专夹保管,一份交印鉴卡管理员保管。
实行综合柜员制管理或票据交换集中处理的,必须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后才可增加预留印鉴卡片数量。
第十一条 预留印鉴须清晰、易辨别审核。预留印鉴上的签章可以是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预留印章时必须使用朱红印油,不得使用原子印章。
第十二条 印鉴的保管和使用由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印鉴的预留、变更和收回需经坐班主任审核,并在相关业务凭证上审批同意。
第三章 预留印鉴的受理和使用
第十三条 受理申请。按照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对申请开设支票账户和凭印鉴支取的存折账户发给“开户申请书”和印鉴卡片。
第十四条 审查手续。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开户申请书”和印鉴卡片,坐班主任应认真审查印鉴卡片填写的地址、电话、印鉴启用日期等内容是否完整、真实,加盖的预留印鉴是否符合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单位账户预留印鉴卡的背面是否加盖单位行政公章,个人账户预留印鉴卡的背面有无个人亲笔签名。审查开户资料无误,在印鉴卡片上签章后交柜员办理开户。
第十五条 柜员开立账户后,在印鉴卡上填写账号,由业务印章管理员在开户行留存的两份卡片上加盖骑缝章后, 一份印鉴卡与开户资料一起保管,一份印鉴卡交印鉴卡保管员保管,一份退回客户。
第十六条 印鉴卡保管员负责日常支付业务的验印工作。一般情况下必须折“对角”验印,对于单位账户单笔10万元(含)以上、个人账户单笔5万元(含)以上的大额现金支取,或单位账户单笔20万元(含)以上、个人账户单笔10万元(含)的转帐支付,必须要折“米”字核对印鉴,并由二级(含)以上主管复审印鉴。核印完毕,核印人和复审人在支付凭证的印鉴右下方签章证明。
第四章 预留印鉴保管和移交
第十七条 印鉴卡的管理遵循“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营业机构应指定专人加以保管。使用时应放在保管人的视线或监控录像范围内。
第十八条 印鉴卡保管人在营业时间内临时离开岗位,要将印鉴卡装箱上锁;营业终了,要将印鉴卡装箱上锁随现金尾箱上解或入保险柜保管。 印鉴卡保管人不得将自己保管的印鉴卡出借他人使用。
第十九条 印鉴卡保管人轮班、短期离岗和调离,要按规定做好有关交接工作。办理交接时需登记《柜员交接登记簿》,并注明印鉴卡个数;接收人要认真清点印鉴卡片数相符后方可办理接收手续;交接时由二级(含)以上主管负责监交。
第二十条 已转入久悬未取专户的印鉴卡片,应单独抽出、专夹保管。
第五章 预留印鉴变更
第二十一条 单位存款人申请变更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应向开户银行出具变更印鉴的书面申请、原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等相关证明材料。
单位存款人申请变更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但因公章或财务专用章遗失而无法提供原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应向开户银行出具原印鉴卡片、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正本、司法部门的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 单位存款人申请变更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和书面申请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和书面申请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出具的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第二十三条 单位存款人申请更换预留个人签章,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应出具加盖该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以及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授权他人办理的,应出具加盖该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出具的授权书、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无法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的,应出具加盖该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该单位出具的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第二十四条 个人申请变更预留印鉴的,应出具力口盖原预留印鉴的书面申请、原预留印鉴以及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个人申请变更预留印鉴,必须由存款人本人亲自办理。
第二十五条 收到存款人提交的变更印鉴申请和相关证明文件资料,坐班主任按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一至二十四条规定审核变更资料,审查存款人提交的变更印鉴申请是否按规定加盖新、旧印鉴,经办人是否为法人或持有法人授权书,并验证被授上加注意见并签名,在银行留存的旧印鉴卡片上注明注销日期,并要求申请人在新印鉴卡片上注明启用日期。
第二十六条 印鉴卡保管员收到坐班主任交来的变更后的新印鉴卡片,审核新旧印鉴是否衔接,要素是否齐全,是否经坐班主任审核签章后,将新印鉴卡片按顺序放入印鉴簿中,作日常印鉴核对。
第二十七条 对单位在新印鉴启用前签发的、且在提示付款期限内的票据,按旧印鉴进行验印。旧印鉴卡片保存10天(遇节假日顺延)后,加盖“作废”章,一份与变更印鉴申请书一并随凭证装订保管,一份与开户资料一并保管。
第六章 销户时预留印鉴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存款人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提交开户行,属于申请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属于申请撤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加其个人签章。坐班主任应认真审查“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上销户人的名称、账号、印章和印鉴卡上的记录是否一致。审查无误后在销户申请书上加注意见,签名后交印鉴卡管理员办理后续手续。
第二十九条 印鉴卡保管员根据经坐班主任审核的销户申请书,抽出拟销户的印鉴卡片核印无误后,在旧印鉴卡片上注明注销日期,交前台柜员办理销户手续。
第三十条 柜员按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后,印鉴卡片一份与作废重要空白凭证、销户申请书一并作销户记帐凭证附件;一份与开户资料一并保管。
第七章 预留印鉴的检查监督
第三十一条 各级管理行应对辖属行的预留印鉴工作加强管理、指导,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预留印鉴管理工作进行检查,以保证预留印鉴正常、规范操作。检查内容包括印鉴的受理和使用、印鉴保管和移交、印鉴变更及销户等,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二条 坐班主任对印鉴的监督职责:
一、负责审查单位开立、变更印鉴、销户等环节的印鉴卡管理的合规、合法情况。
二、负责监督检查验印人员在核印过程中是否认真履行折角核印的工作,严禁仅凭印象、经验审核印鉴、无印鉴客户办理转账和结算业务、不使用真实的预留印鉴进行核对等违规行为。
三、负责监控员工的思想动态,加强思想教育,提高会计人员在管理印鉴方面执行制度办法的自觉性,防止业务经办人员违规操作。
四、负责进行安全形势教育、典型案例教育,使员工及时了解不法分子利用印鉴作案的新动态,保持高度的警惕性。
第三十三条 各分支行对印鉴的监督职责:
一、检查印鉴卡上是否具备坐班主任审查时的签章。检查开户资料中印鉴卡的变更手续是否合规。
二、抽查印鉴卡与支票余额表上所列账户户名、与开户原始资料户名是否一致。
三、监督印鉴卡是否专人管理,柜员休假或换岗时是否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四、抽查录像检查印鉴卡是否在录像*范围内使用,核印员是否真实核印,有无虚假核印的现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制订、解释和修订。二级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9 08:37

一、总体情况说明

为进一步加强银行会计管理工作,规范存款人预留银行印鉴的管理,防范风险隐患,保障银行和客户资金安全,各大银行根据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总行制定的《中国**银行会计基本业务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分别制定了各地、各行的《中国**银行***预留印鉴管理暂行办法》。

各地、各行的管理办法虽然在细节上有一定差别,但是总的原则是一致的。

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会计工作管理,规范存款人预留银行印鉴的管理和使用,切实防范风险,保障银行和客户的资金安全,根据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总行制定的《中国**银行会计基本业务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留印鉴,是指存款人在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留存的、凭以办理款项支付结算的权利证明,也是开户银行办理收付结算的审核依据。

第三条 系统内往来资金划拨、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调拨等业务预留印鉴的管理以及外币账户预留印鉴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使用电脑验印系统的分支行,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报备省行(财务会计处)。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各级营业机构及各级管理行。

第二章 预留印鉴的基本规定

第六条 存款人为单位的,其预留银行印鉴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存款人为个人的,其预留签章为该个人的签名或盖章。

第七条 存款人在银行预留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与其申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名称、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存款人名称应保持一致,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名称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批文中注明的名称,其预留银行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是存款人与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中约定的出资人名称。

(二)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依法可使用简称的,账户名称应与其保持一致,并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上明确简称的约定。

(三)没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其预留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应是“个体户”字样加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者的签字或盖章。

第八条 个人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的,与其个人结算账户名称和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中的名称应保持一致。

第九条 系统内往来资金调拨,预留印鉴为该机构的行政公章或业务公章加其负责人或业务主管签章。系统内有价单证和重要凭证调拨,预留印鉴为该机构的行政公章或业务公章加其负责人或业务主管签章以及管库员签章。

第十条 预留印鉴卡片一式三份,一份交客户留存,一份与开户资料一并专夹保管,一份交印鉴卡管理员保管。

实行综合柜员制管理或票据交换集中处理的,必须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后才可增加预留印鉴卡片数量。

第十一条 预留印鉴须清晰、易辨别审核。预留印鉴上的签章可以是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预留印章时必须使用朱红印油,不得使用原子印章。

第十二条 印鉴的保管和使用由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印鉴的预留、变更和收回需经坐班主任审核,并在相关业务凭证上审批同意。

第三章 预留印鉴的受理和使用

第十三条 受理申请。按照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对申请开设支票账户和凭印鉴支取的存折账户发给“开户申请书”和印鉴卡片。

第十四条 审查手续。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开户申请书”和印鉴卡片,坐班主任应认真审查印鉴卡片填写的地址、电话、印鉴启用日期等内容是否完整、真实,加盖的预留印鉴是否符合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单位账户预留印鉴卡的背面是否加盖单位行政公章,个人账户预留印鉴卡的背面有无个人亲笔签名。审查开户资料无误,在印鉴卡片上签章后交柜员办理开户。

第十五条 柜员开立账户后,在印鉴卡上填写账号,由业务印章管理员在开户行留存的两份卡片上加盖骑缝章后, 一份印鉴卡与开户资料一起保管,一份印鉴卡交印鉴卡保管员保管,一份退回客户。

第十六条 印鉴卡保管员负责日常支付业务的验印工作。一般情况下必须折“对角”验印,对于单位账户单笔10万元(含)以上、个人账户单笔5万元(含)以上的大额现金支取,或单位账户单笔20万元(含)以上、个人账户单笔10万元(含)的转帐支付,必须要折“米”字核对印鉴,并由二级(含)以上主管复审印鉴。核印完毕,核印人和复审人在支付凭证的印鉴右下方签章证明。

第四章 预留印鉴保管和移交

第十七条 印鉴卡的管理遵循“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营业机构应指定专人加以保管。使用时应放在保管人的视线或监控录像范围内。

第十八条 印鉴卡保管人在营业时间内临时离开岗位,要将印鉴卡装箱上锁;营业终了,要将印鉴卡装箱上锁随现金尾箱上解或入保险柜保管。 印鉴卡保管人不得将自己保管的印鉴卡出借他人使用。

第十九条 印鉴卡保管人轮班、短期离岗和调离,要按规定做好有关交接工作。办理交接时需登记《柜员交接登记簿》,并注明印鉴卡个数;接收人要认真清点印鉴卡片数相符后方可办理接收手续;交接时由二级(含)以上主管负责监交。

第二十条 已转入久悬未取专户的印鉴卡片,应单独抽出、专夹保管。

第五章 预留印鉴变更

第二十一条 单位存款人申请变更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应向开户银行出具变更印鉴的书面申请、原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等相关证明材料。

单位存款人申请变更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但因公章或财务专用章遗失而无法提供原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应向开户银行出具原印鉴卡片、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正本、司法部门的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 单位存款人申请变更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和书面申请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和书面申请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出具的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第二十三条 单位存款人申请更换预留个人签章,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应出具加盖该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以及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授权他人办理的,应出具加盖该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出具的授权书、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无法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的,应出具加盖该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该单位出具的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第二十四条 个人申请变更预留印鉴的,应出具力口盖原预留印鉴的书面申请、原预留印鉴以及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个人申请变更预留印鉴,必须由存款人本人亲自办理。

第二十五条 收到存款人提交的变更印鉴申请和相关证明文件资料,坐班主任按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一至二十四条规定审核变更资料,审查存款人提交的变更印鉴申请是否按规定加盖新、旧印鉴,经办人是否为法人或持有法人授权书,并验证被授上加注意见并签名,在银行留存的旧印鉴卡片上注明注销日期,并要求申请人在新印鉴卡片上注明启用日期。

第二十六条 印鉴卡保管员收到坐班主任交来的变更后的新印鉴卡片,审核新旧印鉴是否衔接,要素是否齐全,是否经坐班主任审核签章后,将新印鉴卡片按顺序放入印鉴簿中,作日常印鉴核对。

第二十七条 对单位在新印鉴启用前签发的、且在提示付款期限内的票据,按旧印鉴进行验印。旧印鉴卡片保存10天(遇节假日顺延)后,加盖“作废”章,一份与变更印鉴申请书一并随凭证装订保管,一份与开户资料一并保管。

第六章 销户时预留印鉴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存款人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提交开户行,属于申请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属于申请撤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加其个人签章。坐班主任应认真审查“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上销户人的名称、账号、印章和印鉴卡上的记录是否一致。审查无误后在销户申请书上加注意见,签名后交印鉴卡管理员办理后续手续。

第二十九条 印鉴卡保管员根据经坐班主任审核的销户申请书,抽出拟销户的印鉴卡片核印无误后,在旧印鉴卡片上注明注销日期,交前台柜员办理销户手续。

第三十条 柜员按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后,印鉴卡片一份与作废重要空白凭证、销户申请书一并作销户记帐凭证附件;一份与开户资料一并保管。

第七章 预留印鉴的检查监督

第三十一条 各级管理行应对辖属行的预留印鉴工作加强管理、指导,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预留印鉴管理工作进行检查,以保证预留印鉴正常、规范操作。检查内容包括印鉴的受理和使用、印鉴保管和移交、印鉴变更及销户等,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二条 坐班主任对印鉴的监督职责:

一、负责审查单位开立、变更印鉴、销户等环节的印鉴卡管理的合规、合法情况。

二、负责监督检查验印人员在核印过程中是否认真履行折角核印的工作,严禁仅凭印象、经验审核印鉴、无印鉴客户办理转账和结算业务、不使用真实的预留印鉴进行核对等违规行为。

三、负责监控员工的思想动态,加强思想教育,提高会计人员在管理印鉴方面执行制度办法的自觉性,防止业务经办人员违规操作。

四、负责进行安全形势教育、典型案例教育,使员工及时了解不法分子利用印鉴作案的新动态,保持高度的警惕性。

第三十三条 各分支行对印鉴的监督职责:

一、检查印鉴卡上是否具备坐班主任审查时的签章。检查开户资料中印鉴卡的变更手续是否合规。

二、抽查印鉴卡与支票余额表上所列账户户名、与开户原始资料户名是否一致。

三、监督印鉴卡是否专人管理,柜员休假或换岗时是否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四、抽查录像检查印鉴卡是否在录像*范围内使用,核印员是否真实核印,有无虚假核印的现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制订、解释和修订。二级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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