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条款无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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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6 2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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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7-05 23:41
一、仲裁条款无效的情形
1、仲裁条款无效的情形的有:
(1)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2)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无效;
(4)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该仲裁协议无效;
(5)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不予受理。因此,如果事先选择了仲裁解决纠纷,仲裁裁决作出之后,就不能再就该商事纠纷向*起诉。
二、仲裁裁决合同无效后仲裁条款中可撤销裁决的情形有哪些
1、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2、人民*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3、人民*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