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的“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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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6 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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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18 23:25
“温馨提示”可否成商家免责条款 文章来源: 揭阳新闻网
“难道我的车丢了就只能自认倒霉吗?”本月5日,本版报道《超市停车场保安工作需加强》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许多读者纷纷致电本报表达他们心中的困惑。不少读者反映,在一些办理缴费业务的营业点,以及私人商铺门前都存在类似“请保管好自己的车,本店不负责保管责任”之类的“温馨提示”。是否在经营点显眼位置张贴或放置这些标志明显的“警示”,就构成了商家的免责条款?记者就此分别采访了市消委会及法律界专业人士,对存在的三大类情况进行区别。
管理规范的无偿停车场所
“车主的车在车场丢失,车场是否应负责,关键是看车主与车场双方是否存在保管合同关系,而一旦这种保管合同关系成立,顾客车辆在车场的可管范围内,车场就必须尽到保管责任,但车主丢车的车场是否应承担责任则应从‘有偿泊车’和‘无偿泊车’两方面进行区别。”市榕江律师事务所杨树添律师说,从本报报道中的案例来看,超市给每一个泊车的顾客发放“停车卡”,这实际上就宣告了超市与顾客双方保管合同关系的成立,“停车卡”正是这种关系成立的凭证。但因为超市是免费提供车位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作为无偿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发生车辆丢失,超市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则要看超市在保管车主车辆过程中是否存在重大过失,若超市有证据证明其无重大过失,便对丢失车辆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商家所列出的‘温馨提示’,属于以店堂告示形式规定的免责条款,违反《消费者权益保*》的规定,是无效的。”杨律师说。随后记者致电市消委会咨询,接受采访的谢主任也表示,只要顾客拿到商家的“停车卡”或“停车牌”就说明商家对顾客存在保管责任,那么商家所谓的“提示”、“敬告”事实上就已经涉嫌了“霸王条款”,是不合理的,应当视为无效。
一般营业商铺前的临时停车位
在我市的很多办理缴费业务的营业厅,以及私人商铺门前空地,形成天然的开放的临时停车场所,管理上也形式各异,但许多商家都不约而同地在店前贴出“提示”或“敬告”,提醒消费者要保管好自己的车辆,一旦丢失商家不负责任。类似这样的“告示”,杨律师认为商家传达了两个层面的信息:一是不负责为顾客保管物品;二是不承担顾客物品丢失的责任。
杨律师告诉记者,顾客有持卡与无持卡是有很大区别的,顾客一旦停车后接过商家发放“停车卡”,即是表明顾客的车已经置于商家的管理控制之下,顾客停车需要以“卡”获取停车权,而其取走车辆也是以“卡”作为依据。但像一些商家门前的免费自由停车现象,由于停车环境是完全开放无封闭的,即车辆的停、取都非常自由,不须凭“卡”通行,很难认定双方存在保管合同关系,更难以要求商家承担赔偿责任。
谢主任也认为,对于顾客在商家门前的开放式的无偿停车场所丢车的责任比较难认定,因为单纯从“无卡”的角度来说,商家与顾客的保管合同关系不成立,此时商家的“告示”只是起到提醒消费者的职责,不能列入“霸王条款”。
物业小区停车场等有偿停车场所
小区内车辆频频被盗,物业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这也是不少市民关心的问题。“物业公司收取业主的物业管理费,应当承担物业管理义务。业主停在小区内的车辆是付保管费的,业主与物业公司毫无疑问存在保管合同关系,按照物业管理办法,物业公司有责任提醒业主保管好自己的车辆,但若业主在小区内遗失车辆,且物业公司存在过错,那么物业公司应承担一定责任。”谢主任说。杨律师也明确指出,小区物业管理只要在保管过程存在过失,那么就应该承担责任。有偿与无偿在认定过失方面,在于判断是否存在“重大过失”。
在我们的生活中,有偿提供停车位现象随处可见,这种专门从事停车经营活动的停车场所一般可分为有规范管理的专业停车场(一般车主按月或按年缴费)、旅游点等公共活动场所或医院等服务机构提供的收费临时车位,车主与经营者存在明显的保管合同关系,经营者应该对其保管的车辆丢失承担过错责任,除了尽提醒职责协助车主保管好车辆外,不能用涉嫌免责的条款推托责任。
法律界人士认为,对停车场所车辆丢车的法律责任,应正确地认识和理解,各停车场所既不能以单方面的声明“免费”或“提示”等理由免责,也不能一概而论地认为停车场所应全部承担赔偿责任,只有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具体问题具体理性的分析才能做出准确的判定。责任的明确划分是对车辆丢失后做出明确责任追究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