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案件能委托其它法院执行吗?委托的法院能按照规顶执行吗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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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9-26 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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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委托执行,受托*应当依法立案,委托*应当在收到受托*的立案通知书后作委托结案处理。
最高人民*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1〕11号
为了规范委托执行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执行*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将案件委托异地的同级人民*执行。
执行案件中有三个以上被执行人或者三处以上被执行财产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以外,且分属不同异地的,执行*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报经高级人民*批准后可以异地执行。
第二条 案件委托执行后,受托*应当依法立案,委托*应当在收到受托*的立案通知书后作委托结案处理。
委托异地*协助查询、冻结、查封、调查或者送达法律文书等有关事项的,受托*不作为委托执行案件立案办理,但应当积极予以协助。
第三条 委托执行应当以执行标的物所在地或者执行行为实施地的同级人民*为受托执行*。有两处以上财产在异地的,可以委托主要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执行。
被执行人是现役军人或者军事单位的,可以委托对其有管辖权的军事*执行。
执行标的物是船舶的,可以委托有管辖权的海事*执行。
第四条 委托执行案件应当由委托*直接向受托*办理委托手续,并层报各自所在的高级人民*备案。
事项委托应当以机要形式送达委托事项的相关手续,不需报高级人民*备案。
第五条 案件委托执行时,委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委托执行函;
(二)申请执行书和委托执行案件审批表;
(三)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四)有关案件情况的材料或者说明,包括本辖区无财产的调查材料、财产保全情况、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生效法律文书的履行情况等;
(五)申请执行人地址、联系电话;
(六)被执行人身份证件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地址、联系电话;
(七)委托*执行员和联系电话;
(八)其他必要的案件材料等。
第六条 委托执行时,委托*应当将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人的异地财产,一并移交受托*处理,并在委托执行函中说明。
委托执行后,委托*对被执行人财产已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视为受托*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受托*需要继续查封、扣押、冻结,持委托执行函和立案通知*相关手续。续封续冻时,仍为原委托*的查封冻结顺序。
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有效期限在移交受托*时不足1个月的,委托*应当先行续封或者续冻,再移交受托*。
第七条 受托*收到委托执行函后,应当在7日内予以立案,并及时将立案通知书通过委托*送达申请执行人,同时将指定的承办人、联系电话等书面告知委托*。
委托*收到上述通知书后,应当在7日内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案件已经委托执行,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直接与受托*联系执行相关事宜。
第八条 受托*如发现委托执行的手续、材料不全,可以要求委托*补办。委托*应当在30日内完成补办事项,在上述期限内未完成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委托*既不补办又不说明原因的,视为撤回委托,受托*可以将委托材料退回委托*。
第九条 受托*退回委托的,应当层报所在辖区高级人民*审批。高级人民*同意退回后,受托*应当在15日内将有关委托手续和案卷材料退回委托*,并作出书面说明。
委托执行案件退回后,受托*已立案的,应当作销案处理。委托*在案件退回原因消除之后可以再行委托。确因委托不当被退回的,委托*应当决定撤销委托并恢复案件执行,报所在的高级人民*备案。
第十条 委托*在案件委托执行后又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及时告知受托*。受托*发现被执行人在受托*辖区外另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直接异地执行,一般不再行委托执行。根据情况确需再行委托的,应当按照委托执行案件的程序办理,并通知案件当事人。
第十一条 受托*未能在6个月内将受托案件执结的,申请执行人有权请求受托*的上一级人民*提级执行或者指定执行,上一级人民*应当立案审查,发现受托*无正当理由不予执行的,应当限期执行或者作出裁定提级执行或者指定执行。
第十二条 执行*赴异地执行案件时,应当持有其所在辖区高级人民*的批准函件,但异地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等非处分性执行措施的除外。
异地执行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请求当地*协助执行,当地*应当积极配合,保证执行人员的人身安全和执行装备、执行标的物不受侵害。
第十三条 高级人民*应当对辖区内委托执行和异地执行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和协调,履行以下职责:
(一)统一管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的委托和受托执行案件;
(二)指导、检查、监督本辖区内的受托案件的执行情况;
(三)协调本辖区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的委托和受托执行争议案件;
(四)承办需异地执行的有关案件的审批事项;
(五)对下级*报送的有关委托和受托执行案件中的相关问题提出指导性处理意见;
(六)办理其他涉及委托执行工作的事项。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异地是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区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委托执行,由各高级人民*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五条 本规定施行之后,其他有关委托执行的司法解释不再适用。
热心网友
时间:1天前
1、*执行案件能委托其它*执行。
2、受委托的*一定能按照规定执行案件。
3、《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
受委托人民*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的上级人民*指令受委托人民*执行。
4、《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17.受托*接到委托后,应当及时将指定的承办人、联系电话、地址等告知委托*;如发现委托执行的手续、资料不全,应及时要求委托*补办。但不得据此拒绝接受委托。
5、《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18.受托*对受托执行的案件应当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有关规定
执行,有权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和对妨害执行行为的强制措施。
6、《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21.受托*在执行中,认为需要变更被执行人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函告委托*,由委托*依法决定是否作出变更被执行人的裁定。
7、《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22.受托*认为受托执行的案件应当中止、终结执行的,应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函告委托*作出裁定。受托*提供的证据材料确实、充分的,委托*应当及时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