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9-26 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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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2 12:06
在执行案件中,有些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在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辖区以外,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0条规定:“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15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在30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受委托人民*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15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的上级人民*指令受委托人民*执行。”这是我国法律关于委托执行的基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