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6 23:52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0 12:00
1.1《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民法理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为基础,结合现行立法及审判实践,将案由的编排体系划分为10类第一级案由:
1.1.1人格权纠纷、
1.1.2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1.1.3物权纠纷、
1.1.4债权纠纷、
1.1.5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纠纷、
1.1.6知识产权纠纷、
1.1.7海事海商纠纷、
1.1.8与铁路运输有关的民事纠纷
1.1.9与公司、证券、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
1.1.10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
注:
为保持体系的相对完整,并考虑规范民事审判业务分工,对某些案由进行了合并和拆分。如知识产权纠纷类中,既包括知识产权相关的合同纠纷案件,也包括知识产权权属和侵权纠纷案件。
1.2在第一级案由项下,细分为三十类案由,作为第二级案由(以大写数字表示);
1.3在第二级案由项下列出了三百六十多种案由,作为第*案由(以阿拉伯数字表示),第*案由是实践中最常见和广泛使用的案由。
1.4基于审判工作指导、调研和司法统计的需要,在部分第*案由项下列出了部分第四级案由(以阿拉伯数字加()表示)。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未将侵权纠纷案件单独列为第一级案由,而是分别作了规定:
2.1一般民事侵权案件,依民事权利的类型,分别规定在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等第一级案由项下,根据需要列为第二级或者第*案由,或者隐含在第*案由之下。
2.2对于一些同时侵害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侵权纠纷案件,以及适用特殊侵权规则的侵权纠纷案件,则单独列在债权纠纷案件案由项下,作为第二级案由,以下列出若干第*案由。 3.1《民事案由规定》按照物权变动原因与结果相区分的原则,对于因物权变动的原因关系,即债权性质的合同关系产生的纠纷,应适用债权纠纷部分的案由。
如物权设立原因关系方面的担保合同纠纷,物权转移原因关系方面的买卖合同纠纷。
3.2对于因物权成立、归属、效力、使用、收益等物权关系产生的纠纷,则应适用物权纠纷部分的案由。
如担保物权纠纷。
注:
基于上述原因,人民*应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查明该法律关系涉及的是物权变动的原因关系还是物权变动的结果关系,以正确确定案由。 即“物权保护纠纷”与“所有权纠纷”、 “用益物权纠纷”、“担保物权纠纷” 的协调问题。4.1物权法第三章“物权的保护”所规定的物权请求权或者债权请求权保护方法,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规定的每个物权类型(第*案由)项下可能部分或者全部适用,多数可以作为第四级案由规定,但为避免使整个案由体系冗长繁杂,在各第*案由下并未一一列出,在适用时可以按照保护的权利种类,分别适用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项下的第*案由。
4.2如果一个纠纷中同时涉及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中两种以上的物权,或者在物权纠纷案由其他部分找不到可以适用的第*案由时,则可以适用“物权保护纠纷”项下的具体案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