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6 2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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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0 11:46
从“网络医托”的行骗过程看,其编织的谎言、设计的行骗程序十分缜密,即便一些有防骗常识的人,也可能被其“忽悠”,更别说那些缺乏警惕、一心想为患者治病的患者家属了。然而,“网络医托”的骗术并非无懈可击,其终归不是为患者治病的最终实施者,最终还要将招揽的“生意”转手给相关医院,最终由相关医院实施治疗。当然,转手给相关医院并不是无偿的,而是有利益牵扯在里面。以前面所述“网络医托”公司为例,其每介绍一个病人前去“合作”医院就诊,会从中获取一千元提成。可见,“网络医托”的“七寸”就在某些医院和其之间的利益链接上。
根除“网络医托”必须斩断利益链接。有需求才有市场,“网络医托”之所以有“生意”可做,就在于相关医院对其有所需求,需要靠“网络医托”来揽生意、增收益、提效益。俗话说“酒香不怕巷子深”,事实上,一些优秀医院是不需要各种医托来招揽患者的,医术精湛、治疗有效,能用质量和疗效赢得口碑,患者自会络绎不绝。而靠医托来招揽“生意”的医院,服务质量和医术是让人生疑的,没有多少患者前来就医,效益上不去在所难免。但无论如何,这些医院都不该和“医托”们搅和在一起,用“下三滥”的手段来引诱患者。所以,“网络医托”失德且违法,而与之有“合作”关系的医院也好不到哪去。无疑,这些“问题医院”也是“网络医托”的培养者、纵容者。
既然如此,在整治“网络医托”的过程中,就不能单就“网络医托”整治“网络医托”,而应该将那些“问题医院”一并考虑,在整治过程中,“拔出萝卜带出泥”,斩断利益链接。只有如此,“网络医托”才会失去存在的土壤、才会失去滋生和蔓延的空间。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0 11:47
当前,“号贩子”和“网络医托”等问题已成为我国医疗行业的旧病痼疾,一些“网络医托”甚至“升级”为集团化运作,他们利用各种非法手段制造就医*,让患者防不胜防。
目前“网络医托”主要行骗方式有两种,①一种是医疗咨询机构的员工假扮“美女医生”,通过QQ、微信、陌陌等聊天软件“勾搭”患者,他们精通人性心里弱点,从对话到朋友圈全方位假装医生。②另一种是部分医院向百度等搜索引擎支付一定费用购买关键词,在搜索引擎获取排位曝光。
“网络医托”,经常打着互联网的幌子骗人,秉持“进了医院就不怕没病”的盈利原则。有的“网络医托”不仅帮患者找医疗机构,而且还能帮着挂号,形成了“一条龙”服务,热情帮忙的背后是巨大的利益勾连。
“网络医托”是特定主体与关联医疗机构之间形成的一种利益输送模式,特定主体以互联网作为依托,使用具有欺骗性的方式引诱患者及家属前往关联医疗机构就诊。关联医疗机构在诊断过程中通过“过度医疗”“虚假医疗”等手段牟取高额医疗费用,关联医疗机构会在事先或事后给予特定主体以报酬,最终实现“双赢”的局面。“网络医托”具有信息传播快、影响范围广等特点,其危害较传统“医托”更为严重。因此,将“网络医托”行为定性为侵权,有利于对受害患者的权益提供全方位救济。与此同时,建立*监管体系成为根治“网络医托”的关键。
“网络医托”对患者造成危害损失,如何依*?
在受到‘网络医托’欺骗后,若患者人身权益受到侵害,可以要求行为人给予抚慰性损害赔偿,即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消费者权益保*》规定,患者可以要求医疗机构三倍赔偿,并且医疗机构与“网络医托”中介之间属于明知诊疗服务活动存在缺陷,如果造成患者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不仅可以要求给予相关实际损失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还可以要求惩罚性赔偿。
“互联网+医疗健康”的正当利用,为医疗行业和患者带来了福音,但同时需要注意把握其底线。“网络医托”现象尽管可以通过现行的相关法律予以惩治,但无法产生有针对性的效果。建议,尽快制定专门规制“网络医托”现象的法规。同时,“网络医托”涉及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税务等行政机关,消除这种社会现象需要各部门强化全面监管,加大技术监管的力度,协同作业,共同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