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6 2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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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0 11:20
解释第三条其实是创设了一个规则,无处分权人或者没有所有权人订立的合同依据《合同法》规定,并不是当然无效的合同,而是一种效力待定合同。一旦所有权人追认或者处分人取得了所有权,那么买卖合同就是有效的状态。由于是否存在权利人追认或者是否存在处分人取得处分权是一种不确定状态,此种情况下人民*如果给予确认无效,其实就会否认了追认或者处分人取得处分权的权利,这样不利于维护交易安全。本条解释第二款,则其实是在事实上形成了处分人的处分行为不能得到追认也不会取得处分权,该情形下应当由处分人对取得人承担违约责任。解释创设的这个规则就是形式上认可这个合同的效力。维护未来的交易安全,这是符合《合同法》的大原则的。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0 11:21
您好,《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规定的意思是:若无其他效力瑕疵,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有效,但是(即使动产已经交付或者不动产已经办理过户登记)所有权变动的效果效力未定(所有权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取得处分权的,所有权发生移转;否则,所有权不能发生移转),但善意取得除外。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0 11:21
一般适用新法的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