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9-29 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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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30 20:05
1、缔结婚姻关系。
《公羊传·昭公七年》“七年,春,王正月。暨齐平” 汉何休注:“时鲁方结婚於吴,外慕强楚,故不汲汲於齐。”
唐·高彦休《唐阙史·许道敏同年》:“俄有张希复员外结婚於丞相奇章公之门。亲迎之夕,辟道敏为傧赞。”
《资治通鉴·晋安帝隆安三年》:“殷仲堪恐桓玄跋扈,乃与杨佺期结昏为援。”
明 冯梦龙《东周列国志》第八回:“祭足私谓高渠弥曰:‘君多内宠,公子突、公子仪、公子亹三人,皆有凯觎之志。世子若结婚大国,犹可借其助摆。齐不议婚,犹当请之。奈何自翦羽翼耶?吾子从行,何不谏之?’”
清·袁枚《新齐谐·江轶林》:“其叔欲以其女结婚豪族,翁颇不愿,故来避地。”
2、男女通过合法手续结为夫妻[1] 。
唐·白居易《赠内》诗:“我亦贞苦士,与君新结婚。”
元·傅若金《悼亡》诗之四:“贫贱远结婚,中心两不移。”
曹禺《雷雨》第一幕:“他很寂寞的样子,我替他很难过。他到现在为什么还不结婚呢?”
3、比喻两种事物的结合。
梁启超《中国学术思想变迁之大势》第一章:“盖大地今日只有两文明,一泰西文明。欧美是也;一泰东文明,中华是也。二十世纪,则两文明结婚之时代也。”
鲁迅《花边文学·北人与南人》:“这倘和北方固有的‘贫嘴’一结婚,产生出来的一定是一种不祥的新劣种!”
基于爱情为基础的婚姻,一般是爱情伦理关系与婚姻伦理关系的复合存在。摘自曹菁《爱情信仰论》
婚姻伦理关系,中国现今是民政局婚姻是登记产生,第三方管控介入,(婚姻制度各国各时代情况都不同),以婚姻管控产生,以婚姻管控算起。属于管控型伦理。属于管控范畴,被安排忠诚对象,或在限定条件下选定忠诚对象。
中华典籍《周礼·地官司徒第二·媒氏》[2] :“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 若无故而不用令者,罚之。"
意思是:在周代,男年满三十岁才能娶女子、结婚和 女年满二十岁才能嫁给别人而结婚。 若无缘无故不遵守这规矩的,就予以惩罚。
《周礼》所涉及之内容极为丰富,大至天下九州,天文历象;小至沟洫道路,草木虫鱼。凡邦国建制,*文教,礼乐兵刑,赋税度支,膳食衣饰,寝庙车马,农商医卜,工艺制作,各种名物、典章、制度,无所不包。堪称为中华文化之宝库。
《礼记·内则》、《谷梁传·文公十二年》、《公羊传》以及后来的《尚书大传》等史籍亦主此说,认为这是周代礼制规定的男女适婚年龄。
爱情伦理关系,自主产生,全世界总体是一男一女,与爱情有必然关系,以双方自愿爱情信念(信仰)产生,以自愿爱情信仰(爱情伦理关系)产生算起。属于自愿型伦理,无管控方存在。自愿地选定忠诚对象,是产生于情感又超越情感的爱情关系。
新中国成立前(古代)的叫法:成亲。新中国成立后叫法:结婚。英文叫做:Get married。
法律对婚姻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了两性依法结合的法定条件、年龄及结合后配偶双方的权利义务及由此而产生的其他责任及义务。
婚姻关系的成立有三个基本的法律特征:
结婚的主体是男女两性。不是由男女两性生理差别的结合,便不构成结婚。同性别的人之间不能结婚。
结婚行为是法律行为。申请结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履行法律规定的结婚登记程序。否则,婚姻关系不产生法律后果。即:不受法律保护的无效婚姻,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所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否则不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
结婚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确立双方的夫妻关系。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权利、义务。这种已确立的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任何单位、个人或夫妻双方都无权解除夫妻关系。
结婚的必备条件:一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二是必须达到法定年龄,三是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结婚的禁止条件:一是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二是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