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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标准与雇用工赔偿标准?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7 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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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2 05:56

 【工伤赔偿标准】工伤赔偿标准计算方法

  一、医疗保险待遇

  (一)医疗费--第29条第3款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1)在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伙食补助费--第4款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住院期间。

  (三)食宿交通费--第4款

  1、标准: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要求:(1)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四)康复治疗费--第6款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1)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2)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五)辅助器具费--第30条

  1、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2)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六) 停工留薪--第31条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七)生活护理费--第31条

  1、标准: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1)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八)工伤复发的费用--第36条

  1、标准: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2、要求: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

  二、伤残保险待遇

  (一)伤残补助金

  1、标准:一级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22个月的本人工资;*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1)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医疗待遇。(2)致残被鉴定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3)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二)伤残津贴

  1、标准:一级本人工资的90%;二级 本人工资的85%;* 本人工资的80%;四级 本人工资的75%。

  2、要求:(1)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2)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3)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4)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伤残补助金

  1、标准:五级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14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四)伤残津贴

  1、标准:五级本人工资的70%;六级本人工资的60%。

  2、要求:(1)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2)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3)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五)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1、标准:五级、六级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2、要求: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六)伤残补助金

  1、标准:七级 12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 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 8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 6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七)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1、标准:七级、八级、九级、十级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八)伤残津贴--第43条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三、工亡保险待遇--第37条

  (一)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4、 供养亲属范围: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5、 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6、 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就业或参军的;

  (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五)死亡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要求:(1)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2)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四、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第39条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五、备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第2条

  2、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29条

  3、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4、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5、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工伤赔偿标准】工伤赔偿标准计算方法
  一、医疗保险待遇
  (一)医疗费--第29条第3款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1)在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伙食补助费--第4款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住院期间。
  (三)食宿交通费--第4款
  1、标准: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要求:(1)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四)康复治疗费--第6款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1)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2)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五)辅助器具费--第30条
  1、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2)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六) 停工留薪--第31条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七)生活护理费--第31条
  1、标准: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1)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八)工伤复发的费用--第36条
  1、标准: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2、要求: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
  二、伤残保险待遇
  (一)伤残补助金
  1、标准:一级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22个月的本人工资;*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1)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医疗待遇。(2)致残被鉴定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3)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二)伤残津贴
  1、标准:一级本人工资的90%;二级 本人工资的85%;* 本人工资的80%;四级 本人工资的75%。
  2、要求:(1)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2)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3)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4)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伤残补助金
  1、标准:五级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14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四)伤残津贴
  1、标准:五级本人工资的70%;六级本人工资的60%。
  2、要求:(1)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2)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3)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五)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1、标准:五级、六级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2、要求: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六)伤残补助金
  1、标准:七级 12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 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 8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 6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七)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1、标准:七级、八级、九级、十级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八)伤残津贴--第43条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三、工亡保险待遇--第37条
  (一)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4、 供养亲属范围: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5、 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6、 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就业或参军的;
  (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五)死亡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要求:(1)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2)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四、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第39条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五、备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第2条
  2、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29条
  3、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4、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5、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6、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第41条

【劳动纠纷】雇佣关系采用人身损害赔偿高于工伤赔偿标准

  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雇佣关系收到损害可请求人身损害赔偿,具体计算标准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高于工伤赔偿标准。

  【案例】:

  徐某到一家工厂打工,因其违反操作规程左臂被机器轧伤,经医院诊断为左手毁损伤并进行了截肢术,工厂支付了徐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1.5万元。事故发生后,经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双方订立的《职工伤残补助协议书》中约定:“徐某为工伤,工厂除已支付的医疗费外,再一次性给予徐某伤残补助费、护理费和后续医药费总计4.5万元,协议为一次性伤残补助的终结协议,工厂今后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协议签订后不久,工厂按约备齐了补偿款,但徐某随之反悔,认为协议的赔偿数额偏低,遂向*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撤销上述协议。*审理后驳回了徐某的诉讼请求。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2 05:56

劳动关系中工伤赔偿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雇佣合同关系中工作中负伤适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工伤保险赔偿是无过错责任赔付,雇佣合同关系是过错责任赔付。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2 05:57

鉴定的标准不同,赔偿的标选用法律也不同,前者为工伤待遇,后者为人身损害赔偿。通常工伤的等级评定标准低,工伤对年轻的受伤者有利,且就业补偿和医疗费补偿年轻的补贴多,而人身损害在60岁内没有过区别。相对而言,在等级没有变化的情况下,年龄大的受伤者人身损害赔偿反大些。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2 05:57

工伤赔偿的基础是构成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在当地的人社局仲裁部门提起申请,分为非法工伤赔偿和合法工伤赔偿,依据标准不同,非法工伤依据的是《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合法的依据的是《工伤保险条例》等。
雇佣工赔偿形成的劳务关系,要到人民*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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