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磊郑树林执行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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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7 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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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2 04:58
执行了;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柴某陈述,我和夏磊通过杨某认识的。2014年12月26日杨某找我说他朋友夏磊想借9万元钱,我提出需要有抵押物做担保,杨某说夏磊有一辆顶账的大众途观车,让我看看行不行。当天晚上我们到江南翰林院门前见面看车。2015年12月31日我们在吉林市昌邑区花鸟鱼市附近的一个足疗店签的借款和汽车抵押协议,之后到中东商场雾凇路5号门,我将钱交给夏磊,我直接扣了2个月利息7200元。2015年1月16日,夏磊通过杨某做中间人,在中东商场肯德基店,夏磊又用一辆白色本田CRV轿车做抵押,向我借款人民币10.5万元,我直接扣了1万元利息。第三次,夏磊直接找我联系,在吉林市火车站东出口附近用一辆奔腾X80轿车向我抵押借款5万元,其中2万元当做本金还给我了,我还扣了4000元利息。2015年2月14日这三辆车都丢了,后来知道这三辆车被某车行弄走之后,我去找过某车行,某车行向我出示了这三辆车的租赁手续,车主也向我出示了大照。夏磊向我抵押车借款。
另陈述,第三次借50000元时我直接扣了前次借款的本金20000元,扣利息4000元。
2015年2月初,夏磊给我现金20000元,还的是本金,李忠彬在场。
2,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实,2015年3月26日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天津01**号ATM机两次存入柴某账户人民币10000元及5000元。2015年4月14日存入人民币8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夏磊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夏磊关于案发前已偿还的部分应从诈骗数额中扣除的辩解意见,经查,部分数额为72000元,该部分于案发前以各种名义归还,不应认定其对此占有的主观故意,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视本案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结果
被告人夏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