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7 0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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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2 03:20
摘要您好很高兴为您服务以下资料供您参考:第一条 《关于推进行政村规模调整后续完善工作实施意见》,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村集体资产依法分别为村农民集体所有,自然村农民集体所有、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第三条 本村内各类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和财务由村经济合作社统一管理。第四条 村经济合作社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帐户,实行支票户管理,执行上级专项资金使用规定。第一章决策权力制度第五条 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是资产和财务管理决策的权力机构。涉及自然村、村民小组资产及专项资金的,应当尊重其成员或成员代表的意见。第六条 村经济合作社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年初要认真做好年度收支预算计划的编制,年终要搞好财务决算和收益分配方案的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和收益分配方案要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向村民公布,并上报会计服务所备案。第二章开支审批制度第七条 村经济合作社经济合同订立及财务开支审批实行联签,联签人一般为村支部*、村民委员会主任、社长及各自然村原资产管理小组组长。第八条 财务开支审批手续要规范,经手人、证明人和审批人签名齐全,由经手人注明具体开支用途,审批人签署审批意见。第三章现金管理制度第九条 出纳支取银行存款要按程序分级审批。5000元以下要经财务联签审批人签字,5000元以上要联村干部签署证明意见,1万元以上要联片领导签署证明意见。出纳申领银行存款时需详细逐笔填写用途清单,提供民主议事会议记录(2万元及以下须附村三委会会议记录,2万元以上须附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及付款依据(工程要有合同、《项目预算、决算表》、《项目验收人员登记表》、《项目质量验收报告表》、土地征用款分配要有分配方案公示证明)。第十条 库存现金一般控制在2000元以内,最高限额为5000元,代理会计每月对出纳库存现金进行盘点。库存现金超限额的,申请领取现金不予批准。第十一条 现金收入必须及时开具收款收据,并于2天内存入村集体银行帐户,不得坐收抵支和体外循环。出纳收款应当有相关的依据(承包合同、资源出租出让合同等)。第十二条 现金支出由出纳员办理。确因工作需要其他人员需领用现金的,必须出具领条并经财务联签审批人批准,当事人事后7天内向出纳员报帐。第十三条 每笔新领资金,新领之前必须把上笔领取资金结清,未结清不得申领。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12-17村集体合作社资金怎么管理和使用您好很高兴为您服务以下资料供您参考:第一条 《关于推进行政村规模调整后续完善工作实施意见》,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村集体资产依法分别为村农民集体所有,自然村农民集体所有、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第三条 本村内各类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和财务由村经济合作社统一管理。第四条 村经济合作社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帐户,实行支票户管理,执行上级专项资金使用规定。第一章决策权力制度第五条 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是资产和财务管理决策的权力机构。涉及自然村、村民小组资产及专项资金的,应当尊重其成员或成员代表的意见。第六条 村经济合作社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年初要认真做好年度收支预算计划的编制,年终要搞好财务决算和收益分配方案的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和收益分配方案要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向村民公布,并上报会计服务所备案。第二章开支审批制度第七条 村经济合作社经济合同订立及财务开支审批实行联签,联签人一般为村支部*、村民委员会主任、社长及各自然村原资产管理小组组长。第八条 财务开支审批手续要规范,经手人、证明人和审批人签名齐全,由经手人注明具体开支用途,审批人签署审批意见。第三章现金管理制度第九条 出纳支取银行存款要按程序分级审批。5000元以下要经财务联签审批人签字,5000元以上要联村干部签署证明意见,1万元以上要联片领导签署证明意见。出纳申领银行存款时需详细逐笔填写用途清单,提供民主议事会议记录(2万元及以下须附村三委会会议记录,2万元以上须附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及付款依据(工程要有合同、《项目预算、决算表》、《项目验收人员登记表》、《项目质量验收报告表》、土地征用款分配要有分配方案公示证明)。第十条 库存现金一般控制在2000元以内,最高限额为5000元,代理会计每月对出纳库存现金进行盘点。库存现金超限额的,申请领取现金不予批准。第十一条 现金收入必须及时开具收款收据,并于2天内存入村集体银行帐户,不得坐收抵支和体外循环。出纳收款应当有相关的依据(承包合同、资源出租出让合同等)。第十二条 现金支出由出纳员办理。确因工作需要其他人员需领用现金的,必须出具领条并经财务联签审批人批准,当事人事后7天内向出纳员报帐。第十三条 每笔新领资金,新领之前必须把上笔领取资金结清,未结清不得申领。村集体经济合作社有权使用和管理合作社资金吗有权利的第五章 财务管理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规,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第三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于成员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第三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成员的交易、与利用其提供的服务的非成员的交易,应当分别核算。第三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第三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一)该成员的出资额;(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三)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第三十七条 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第三十八条 设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成员大会报告。成员大会也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审计。第六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第三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应当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第四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并应当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