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0-24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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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3 09:00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3 09:00
在这里最主要是适用了数罪并罚的原理,正是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虽然在这种情况下,执行的最高刑期为20年,但是这主要还是与罪犯的主观恶性有关的,同时也体现了*,给罪犯了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追问我就是认为如果这样的话没有体现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嘛,多发现了一条罪行,最后的刑期还是和没发现这条罪行的刑期一样,这能够算作是罪责刑相适应和了吗?追答可以算是罪责刑相适应了。虽然多发现了一条罪行,最后的刑期还是和没发现这条罪行的刑期一样,这个一样是因为达到胃有期徒行最高刑期,所以才一样的,这同时也在体现一个刑法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体现法理精神*主义,给罪犯一个改过自信的机会,时间太长也不利于改造。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3 09:01
你不要光看宣告刑期,要看犯人的实际执行期间啊。假如甲犯A罪和B罪,数罪并罚判决20年。刑罚执行5年后,发现漏了一个C罪,*对C罪定罪量刑判8年,漏罪是先减后并,假如最后还是判了20年,这时甲实际的执行了25年。追问不对啊,执行期间发现漏罪是“先并后减”。要先减后并那我的问题就不存在了。追答啊~~昨晚搞错了。对不住
漏罪是先并后减。
其实都是一样的,同样道理假如甲犯A罪和B罪,数罪并罚判决20年。刑罚执行5年后,发现漏了一个C罪,*对C罪定罪量刑判8年,本来C罪就应该是和A罪B罪一起并罚的,把他应受的处罚进行还原,所以对于漏罪就先并罚再减已执行的刑期。